【以案说法】小学生课间玩闹将同学撞伤,家长学校谁担责?
案情
广州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邓、小张下课后在教室打闹嬉戏。小张在过道追赶小邓,小邓往教室前门跑时把同学小李撞倒致伤。事情发生后,小李被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锁骨骨折,入院治疗。现小邓、小张、小李及学校因赔偿事宜各方争执不一、协商未果。
学校辩称小李是在下课后被小邓撞倒受伤,应该由直接侵权人小邓承担责任。事发后,学校及时采取了措施,通知家长,送受伤学生去医院检查治疗,对事故进行了调查了解,尽到了合理谨慎管理义务。对小李在校期间受伤一事,学校无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小邓家长辩称小邓往前跑是因为小张在后面追赶,小张对事故发生也有责任,且事故发生在学校,校方疏于管理、监护不力,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而小张家长则辩称小张没有碰到小邓,与小邓的受伤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现小李家长就赔偿及责任划分问题咨询了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杨娟律师。
律师分析
杨娟律师:小邓、小张课间在教室相互追逐打闹,且在事故发生时双方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行为的危险性具有一定的预见和判断能力,但两人仍然在教室追逐,从而致小李受伤,小李身体受到损伤与两人行为有因果关系,故小邓与小张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小张虽然未直接碰撞小李,但他追赶小邓的行为导致小邓往前躲避逃窜才撞上小李,因此小张也要对小李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从二者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来划分,小邓的责任要重于小张。
小邓、小张相互追逐玩耍虽是课间休息时间,但此时段不能免除学校对学生负有的安全监督和管理义务。学校虽然在校园、教室均张贴了学校的纪律规章制度,在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上已经尽到了一定的责任和安全防范义务,但小邓、小张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体受到伤害发生在学校上课学习期间,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打闹,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应承担疏于管理的责任。
因此,综合本案案件事实、因果关系及当事人过错程度,小邓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小张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学校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小邓、小张的父母作为小邓、小张的监护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该三者之间的按份责任怎么划分,若诉至法院,法官一般会行使自由裁量权,按原、被告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损害赔偿责任。杨律师认为4:3:3的责任划分比较适宜,即小邓承担40%赔偿责任、小张承担30%赔偿责任、学校承担30%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2014年广州中院与市教育局合作,达成了开展“未成年人校园案件处理与预防机制构建”的课题调研。调研显示:从事发原因看,学生之间嬉戏打闹(约占65%)、学校设施缺陷(约占18%)、安全教育不到位(约占10%)、其他(约占7%)等。调研报告披露,2014年,各类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率,在全国范围内呈明显上升趋势。据调查,我国学生伤害事故的比例约为 5.5%,与日本相近。
【调研显示:65%校园伤害事故由学生嬉笑打闹所致】
在广州,校园伤害事故发生越来越频繁,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但提起诉讼的案件比例偏低,约为千分之八。调研报告指出,校园伤害案件处理难度大,案结不了的情况大量存在。当前在校学生独生子女较多,父母往往存在“对自己子女宽、对别人孩子严”的心态,对于事故的发生,在心理上难以接受自己的孩子要承担责任。有时,家长并不相信法律与法院,对简单案件反复申诉,甚至出现法院终审判决后再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闹访的情形。
2013年至2014年5月,广州中院受理二审的校园伤害案件共15件,其中判决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2件,承担主要责任的3件,承担次要责任的4件,不承担责任的4件,调解或撤诉的2件,有案件判决适用了公平责任。
杨律师提醒:
以下几种情况学校须担责!
第一,学校提供的校舍、场地、设备、物品等不符合标准,导致学生受到伤害。比如学校的校舍、场地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等。
第二,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履行教学、管理义务时,行为方法不当造成或引发的学生伤害,如体罚、殴打、辱骂学生、批评方法不当等。
第三,学校在进行教学、监督、管理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学生伤害。比如,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等。
但要指出的是,学生有特定疾病、异常心理状态或者特异体质,学校不知道或难以知道,在体育运动中受到伤害的,属意外事件,应属校方免责事由。因为该情形已超出学校的预见能力,学校在事故发生方面无过错,不具有可归责性。如果学校在事故的发展阶段,对受害学生的施救等方面无过错的,则不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中小学生活泼好动,彼此间的追逐、打闹等易造成身体受伤,类似本案的意外事故在中小学里常见且多发。
因中小学生大部分是未成年人,属于法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危险的认知和判断是有限的,因此,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教师有义务及时制止他们明显的危险行为,并时刻关注学生的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特别是在课间、午间休息及在校滞留期间等特殊时段更应安排教师进行看管,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学校若因未尽到对学生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需承担管理疏失的责任。另外,家长和学校都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告诫未成年人互相打闹可能存在的危害后果,防患未然,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法律依据
1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2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律师介绍
杨娟律师
现执业于广州市规模最大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司法部注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至今已有7年执业经验。 杨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办案胜诉率极高,案件类型涉及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公司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等。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勤勉尽责,诚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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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编辑:洪晓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