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线组的归类是否需要考虑“最小单元”?

在确定列为“车辆、航空器、船舶用点火布线组及其他布线组”的子目8544.30的范围时,一个经常会被提及的问题是:所称“车辆、航空器、船舶用”是否受限于零件归类的“最小单元”原则?

例如,机动车辆发动机用的布线组到底应按车辆用的布线组归在子目8544.30,还是认为“车辆发动机用”有别于“车辆用”,将此类产品作为其他电导体归入该品目的其他子目?

为此,应当先予明确零件归类“最小单元”原则的渊源和出处。

事实上,协调制度及其注释本身并没有任何有关“最小单元”原则的表述,故严格来说该原则只是人们根据部分商品实例总结出来的规律,而非法定的归类依据。

例如,航空器涡喷发动机用的叶片应作为涡轮喷气发动机的零件归在品目84.11,而不是按航空器的零件归入品目88.03。虽然从结果上看,叶片最终归在了其所在“最小单元”——涡喷发动机——的零件所对应的品目,但其真正依据的是第十七类注释二(五)的规定:“二、本类所称'零件’及'零件、附件,不适用于下列货品,不论其是否确定为供本类货品使用:……(五)品目84.01至84.79的机器或装置及其零件;”

又如,汽车座椅用的调角器应按坐具零件归在品目94.01,而不是作为机动车辆的零件、附件归入品目87.08,其根据则是归类总规则三(一),因为前者较后者更为具体地描述了该商品。

换言之,“最小单元”原则的适用其实是有条件的,即必须存在对应的类、章注释或其他规则,而不能脱离规则无条件地任意适用。

因此,回到机动车辆发动机用布线组的子目归属问题。由于用在机动车辆发动机上的布线组当然也属于机动车辆用的布线组(注1:相当于上海人当然也是中国人,因上海属于中国之故),在品目85.44的一级子目层级亦无任何阻却将车辆发动机用布线组按车辆用布线组归入子目8544.30的规定,故在确定此类商品的子目适用时,其实并不需要适用所谓的“最小单元”原则,即当径直归入子目8544.30。(注2:又见于归类决定Z2006-1446,其将一款用于汽车燃油泵的线束视作属于《税则》列名的“机动车辆用”,同样没有考虑线束所在的“最小单元”——燃油泵)

决定编号 Z2006-1446 状态 有效
税则号列 85443020 海关公告 详见相关公告
中文名称 带接头电线(12伏)
英文名称
其他名称
商品描述 该商品的外观为线束状,长度约17厘米,以中部为分界,一侧由三根导线组成,具有塑料制接头和金属制接头各一个;另一侧由两根导线组成,仅具有一个塑料接头。用于汽车燃油泵。
归类决定 《税则注释》对品目85.44项下“布线组”的解释为:“本品目还包括由上述电线或电缆等制成的成组电线或电缆等(例如,连接机动车火花塞与分电器的成组电缆)。”根据上述解释和该商品的结构,该商品属于由三根电线制成的布线组,符合《税则》税目85.44及其子目条文的描述。由于该商品用于汽车燃油泵,属于《税则》列名的“机动车辆用”,因此,根据《税则》归类总规则一和六,应将其按机动车辆用其他布线组,归入税则号列8544.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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