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簧床垫”≠装有弹簧的床垫
我国现版税则品目94.04分别列有“弹簧床垫”和“褥垫”,两者单从文义上看就是带不带弹簧的差别,故看上去带弹簧的床垫似应归入子目9404.1,而其他床垫则应归在子目9404.2。
当然,有经验的归类工作者很容易就能发现这种解读的欠妥之处。因为如果同级子目9404.1和9404.2所列都属于床垫的话,则后者的“褥垫”前通常应有“其他”一词,且从94.04品目条文及注释来看,“弹簧床垫”和“褥垫”显然是两类截然不同的商品,何况后者作为一种“寝具及类似用品”,从条文看同样也是可以装有弹簧的。
事实上,根据协调制度的英文版本,“弹簧床垫”的原文为“mattress support”,实际应指“床垫支撑”,故原文中并没有“弹簧(spring)”的意思。我国现版税则与注释将其翻译为“弹簧床垫”,可能是受到品目注释第一款“即床上装有弹簧的部分”之表述的影响。
然而,从该款注释后续的规定“通常为装有弹簧或钢丝网络的木制或金属制框架”来看,此类“mattress support”的结构既可为装有弹簧的“弹簧支撑(spring support)”,亦可为装有钢丝网的“钢丝支撑(wire support)”,则由于后一种情况其实并未装有弹簧 ,故将注释现译之“即床上装有弹簧的部分(i.e., the sprung part of a bed)”理解为“即床上的弹性部分”更妥。
综上所述,我国现版税则品目94.04所列“弹簧床垫”实际上并非意指装有弹簧的床垫,而是对应于一类带有弹性的床垫支撑框架,故译作“床垫支撑”或“褥垫支撑”更妥。同时,品目注释第一款所述“即床上装有弹簧的部分”与后续条款对其结构的描述矛盾,故也建议更改为“即床上的弹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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