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文言文《狱中杂记》·原文·译文·赏析
〔清〕方苞
原文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余在刑部狱,见死而由窦出者,日三四人。有洪洞令杜君者,作而言曰:“此疫作也。今天时顺正,死者尚稀,往岁多至日十数人。”余叩所以,杜君曰:“是疾易传染,遘者虽戚属,不敢同卧起。而狱中为老监者四,监五室。禁卒居中央,牖其前以通明,屋极有窗以达气。旁四室则无之,而系囚常二百余。每薄暮下管键,矢溺皆闭其中,与饮食之气相薄;又,隆冬,贫者席地而卧,春气动,鲜不疫矣。狱中成法,质明启钥,方夜中,生人与死者并踵顶而卧,无可旋避,此所以染者众中。又可怪者,大盗、积贼、杀人重囚,气杰旺,染此者十不一二,或随有瘳。其骈死者皆轻系及牵连佐证,法所不及者。”余曰:“京师有京兆狱,有五城御史司坊,何故刑部系囚之多至此?”杜君曰:“迩年狱讼,情稍重,京兆、五城即不敢专决;又九门提督所访缉纠诘,皆归刑部;而十四司正副郎好事者及书吏、狱官、禁卒,皆利系者之多,少有连,必多方钩致。苟入狱,不问罪之有无,必械手足,置老监,俾困苦不可忍,然后导以取保,出居于外,量其家之所有以为剂,而官与吏部分焉。中家以上,皆竭资取保;其次,求脱械居监外板屋,费亦数十金;惟极贫无依,则械系不稍宽,为标准以警其余。或同系,情罪重者,反出在外,而轻者无罪者罹其毒。积忧愤,寝食违节,及病,又无医药,故往往至死。”余伏见圣上好生之德,同于往圣,每质狱辞,必于死中求其生。而无辜者乃至此。倘仁人君子为上昌言,除死刑及发塞外重犯,其轻系及牵连未结正者,别置一所以羁之,手足毋械。所全活可数计哉!或曰:“狱旧有室五,名曰现监,讼而未结正者居之。倘举旧典,可小补也。”杜君曰:“上推恩,凡职官居板屋;今贫者转系老监,而大盗有居板屋者,此中可细诘哉!不若别置一所,为拔本塞源之道也。”余同系朱翁、余生及在狱同官僧某,遘疫死,皆不应重罚。又某氏以不孝讼其子,左右邻械系入老监,号呼达旦。余感焉,以杜君言泛讯之,众言同,于是乎书。
凡死刑,狱上,行刑者先俟于门外,使其一党一 入索财物,名曰“斯罗”。富者就其戚属,贫则面语之。其极刑,曰:“顺我,即先刺心;否则,四肢解尽,心犹不死。”其绞缢,曰:“顺我,始缢即气绝;否则,三缢加别械,然后得死。”惟大辟无可要,然犹质其首。用此,富者赂数十百金,贫亦罄衣装;绝无有者,则治之如所言。主缚者亦然,不如所欲,缚时即先折筋骨。每岁大决,勾者十三四,留者十六七,皆缚至西市待命。其伤于缚者,即幸留,病数月乃瘳,或竟成痼疾。
余尝就老胥而问焉:“彼于刑者、缚者,非相仇也,期有得耳。果无有,终亦稍宽之,非仁术乎?”曰:“是立法以警其余,且惩后也。不如此,则人有幸心。”主梏扑者亦然。余同逮以木讯者三人:一人予三十金,骨微伤,病间月;一人倍之,伤肤,兼旬愈;一人六倍,即夕行步如平常。或叩之曰:“罪人有无不均,既各有得,何必更以多寡为差?”曰:“无差,谁为多与者!”孟子曰:“术不可不慎。”信夫!
部中老胥,家藏伪章,文书下行直省,多潜易之,增减要语,奉行者莫辨也。其上闻及移关诸部犹未敢然。功令:大盗未杀人,及他犯同谋多人者,止主谋一二人立决;余经秋审,皆减等发配。狱辞上,中有立决者,行刑人先俟于门外。命下,遂缚以出,不羁晷刻。有某姓兄弟,以把持公仓,法应立决,狱具矣。胥某谓曰:“予我千金,吾生若。”叩其术,曰:“是无难,别具本章,狱辞无易,但取案末独身无亲戚者二人易汝名,俟封奏时潜易之而已。”其同事者曰:“是可欺死者,而不能欺主谳者;倘复请之,吾辈无生理矣。”胥某笑曰:“复请之,吾辈无生理,而主谳者亦各罢去。彼不能以二人之命易其官,则吾辈终无死道也。”竟行之,案末二人立决。主者口呿舌挢,终不敢诘。余在狱,犹见某姓。狱中人群指曰:“是以某某易其首者。”胥某一夕暴卒,人皆以为冥谪云。
凡杀人,狱辞无谋、故者,终秋审入矜疑,即免死。吏因以巧法。有郭四者,凡四杀人,复以矜疑减等,随遇赦。将出,日与其徒置酒酣歌达曙。或叩以往事,一一详述之,意色扬扬,若自矜诩。噫,渫恶吏忍于鬻狱,无责也;而道之不明,良吏亦多以脱人于死为功,而不求其情。其枉民也,亦甚矣哉!
奸民久于狱,与胥卒表里,颇有奇羡。山陰李姓,以杀人系狱,每岁致数百金。康熙四十八年,以赦出,居数月,漠然无所事。其乡人有杀人者,因代承之。盖以律非故杀,必久系,终无死法也。五十一年,复援赦减等谪戍。叹曰:“吾不得复入此矣!”故例,谪戍者移顺天府羁候,时方冬停遣,李具状求在狱,候春发遣,至再三,不得所请,怅然而出。
——选自《四部丛刊》本《望溪先生全集·集外集》
译文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我被关在刑部监狱里,亲眼看到死后从牢墙的洞口被拖出去的犯人,每天有三、四个,有位曾任过洪洞县令的杜君,站起来对我说:“这是发生了瘟疫。现在天时正常,死的人还不多,往年多到每天要死十几个。”我向他询问原因,杜君说:“这种疾病非常容易传染,得了瘟疫的人,即使是他的亲属也不敢陪伴他同起同卧。而狱中设立了四个老监,每监分五个牢房。看管犯人的狱卒住在正中那间。他在前面墙上开一个窗户照明,屋顶开一个天窗通气。两旁四间则没有窗户,但是关押的犯人常常多达二百多个。每到傍晚就锁门,犯人的大小便都拉在牢里,臭气与食品的气味相混杂。到了寒冬,贫穷的犯人就睡在地上,春天一到,很少不生病的。狱中的老规矩,天快亮时才开锁。到了半夜,活人和死人脚挨脚、头并头而睡,没有办法回避,这样得传染病的人就多了。令人奇怪的是,那些大盗、惯贼、杀人要犯,却体质强壮,一精一力旺盛,被传染上疾病的十个中不到一、二个,即使有的得了病,随即又痊愈了。那些接连死去的,都是因轻罪被关押的人,以及被牵连作证而依法不该判罪的。”我说:“京师有京兆狱,有五城御史司坊,为什么刑部监狱关押的犯人如此之多?”杜君说:“近年打官司,案情较重的,京兆狱和五城御史衙门都不敢擅自判决;加上九门提督所搜捕查究的犯人,都归刑部拘禁。而十四司正副郎官中乘机营私者以及掌理文书的小吏、狱官、小卒,都把多关押人视作有利可图,所以,稍有牵连的人,一定千方百计拘捕到。一旦投入监狱,不问有罪无罪,必定戴上手一铐脚镣,关进老监,使他们痛苦不堪,然后劝诱他们寻找保证人,缴纳保证金,才放他迁出狱外,狱官估计他家财产来定敲诈的数额,得钱后官吏就坐地分赃。中产以上的家庭,都倾尽家财去找人取保,次一等的人家,只求脱掉镣铐,住在监狱外的板屋,也得化费数十两银子;只有极其贫困而又无依靠的囚犯,则被铐得很紧,以作为样子来警告其余的犯人。有时同是一个案子,案情罪行严重的,反而能居住在监狱外,而罪轻或无罪的人却遭受其害。这些人忧愤积结,饮食起居又不正常,一旦染病,又缺医少药,所以往往死去。”我见皇上有爱惜生灵的品德,和以往那些好皇帝一样,每次审察判决书,必然能在被判死刑的犯人中寻求出一些可以放生的人,而如今无辜者竟然到了这个样子。假使仁人君子向皇上直言:除死刑犯以及发配到边远地充军的重刑犯外,那些罪行较轻以及受牵连还没有结案定罪的犯人,可以另外关在一座监狱里,不给他们上手一铐和脚镣,这样,所保全而活下来的人能数得清吗!或者说:“监狱原有的五个牢房,定名为临时拘留所,让那些正在打官司而没有结案定罪的人住。这样即使实行过去的规章制度,也可以稍有补益。”杜君说:“皇上开恩,凡犯罪官员住板屋;如今贫困犯人转到老监关押,而大盗中却有住板屋的人,这里面是可以仔细查究的啊!不如安置在另一所监狱里,才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办法。”同我一起被捕的朱老先生、姓余的青年,和狱中的同官县僧某,先后得了传染病死去,都是不应该判重罪的。又有某人因儿子不孝控告他儿子,左右邻居也被牵连关押在老监,呼天喊地一直到天亮。我十分感慨,并以杜君所说的话广泛核实,大家所说的都相同,于是我就写了下来。
凡判死刑的案件已经上奏的,刽子手就先等候在门外,叫他的同伙进去勒索财物,叫做“斯罗”。有钱的人就对他的亲属勒索,穷苦的就当面对本人说。如果犯人被处以凌迟,就说:“满足我的条件,就先刺心;否则,就先砍去你的四肢,心还不死。”有对那些被处以绞刑的,就说:“满足我的条件,一绞就死;否则,三绞三放再加上别的刑具,然后才让你死。”只有斩首的无法要挟,但是还要把砍下的犯人头作抵押品。因此,有钱的用数十两、上百两银子作贿赂,贫穷的也要卖光衣物;穷得一点钱都没有的,就按以上所说的处置。掌管捆一绑犯人的差役也是如此,欲一望 得不到满足,绑时就先折断犯人的筋骨。每年秋天大决时,皇帝用朱笔勾过的约占十分之三四;未勾暂留的约占十分之六七,但都须缚到西市刑场等待命令。那些因捆一绑而受伤的,即使幸而不死,也得病上几个月才痊愈,有的竟成了终生残疾。
我曾经问过一个供职多年的小吏:“他们和被判刑者、被捆一绑者,并非互相仇恨,只是想得到一些钱财罢了;如果犯人真的拿不出,最后对他稍微宽容一些,不是做了一件善事吗?”小吏说:“这是做出规矩来警告其他犯人,并且惩诫后来的犯人;不这样做,那些犯人就会有侥幸心理。”掌管上刑具、打板子的狱卒也是如此。同我一起被捕遭到木制刑具审讯的有三个人:其中一个给银子三十两,被打之后骨头微伤,病了一个多月才好;另一个加倍给钱,只伤了皮肤,二十天就好了;再一个给六倍的钱,当晚走路就象平常人一样了。有人问小吏说:“犯人贫富不等,既然从他们那里都有所得,何必一定要按贿赂的多少来区别对待?”小吏说:“不分别对待,谁愿意多给钱!”孟子说:“选择职业不可不慎重。”真对呀!
刑部中的老吏,家里藏有假印章。公文下发到直属中央的各省,都被他们暗中更改,增加或删去公文中的重要词句,执行的人难辨真假。只有那些给皇帝的奏章以及发到平行各部的公文,他们还不敢这样做。法令规定:大盗没有杀人,以及和他同伙的几个罪犯,仅立刻处死主谋一、二人;其余的经秋季审讯,都可以罪减一等,发配充军。判决书上奏后,其中有立即处死的,刽子手已先等在门外。命令一下,就绑出来,片刻也不停留。有某姓兄弟俩,因为把持公仓,法律规定应当立即处决,案件已经判决。某狱吏对他说:“给我一千两银子,我让你活命。”问他有什么办法,则说:“这个并不难,我另外准备一份奏章,判决书不需要改动,取列名在判决书后面的从犯中没有亲属的两个单身汉换你俩的名字,等叛决书加封上奏时暗中调换一下姓名就是了。”他的同伙说:“这样可以欺骗被处死的人,却不能欺骗主审官;假如主审官再上奏请示,我们就没有活路了。”某狱吏笑着说:“再上奏请示,我们没有活路,但主审官也会因此被撤职,他不可能为了这两人的生命而放弃自己的官位,所以,我们终究没有死的道理。”后来真的这样做了,列名末位的两个从犯立刻被处死。主审官发觉后惊讶得张口结舌,但始终不敢追究。我在监狱,还亲眼看到这兄弟俩,监狱中的人都指着他们说:“这就是用某某人换下他们的脑袋的。”后来这个狱吏在一夜 间突然死去,人们都以为是陰曹地府给他的责罚。
凡杀了人的,状辞上没有预谋杀人或故意杀人的话的,经秋审归入矜疑类,就可以免死。狱吏便乘机利用法令舞弊。有一个叫郭四的犯人,已经四次杀人,又以矜疑罪减一等,随后又遇大赦。将要出狱时,整天与他的同伙饮酒狂歌通霄达旦。有人问他过去的事,他一一详细叙述,扬扬得意,就象在自我炫耀似的。唉!行为污浊、作恶多端的狱吏忍心于贪赃枉法,那不必去责备了;然而不明白治狱之道,好的官吏也往往把帮别人解脱死罪作为功德,而不研究具体的案情。他们使百姓蒙受冤枉,也太过分了!
奸诈之徒入狱久了,就与狱吏内外勾结,颇能赚大钱。山陰县有个姓李的,因杀人下狱,每年可以弄到数百两银子。康熙四十八年,因大赦出狱,在外住了几个月,寂寞无聊。他有个同乡杀了人,于是就替此人承担了罪名。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不是故意杀人者,一定要长期蹲狱,但最终不会被处死的。康熙五十一年,又遇大赦援例减罪充军。李某叹息说:“我再也不能进这监狱了!”按旧规定,被充军的犯人要转到顺天府监狱关押起来等候遣送,当时正值冬季,遣送暂停,李某写了状子要求留在刑部监狱,等候到春天遣送,他再三请求没有得到批准,只好失望地离开这里。
(冯海荣)
鉴赏
作品散文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二两段为第一部分,写狱中瘟疫流行,死者甚众的情况和原因。第三、四段为第二部分,进一步揭露行刑者,主缚者、主梏扑者手段的狠毒和用心的险恶。第五、六段为第三部分,揭发奸吏贪赃枉法的罪恶行为。第七段为第四部分,揭露胥吏狱卒和奸民相勾结牟利的事实,说明当时的监狱阴森可怕。这篇散文记叙具体真切,富有说服力,行文简介有序,却不失生动。
第一部分。写狱中瘟疫流行,死者甚众的情况和原因。作者亲眼见到“死丽由窦出者,日兰四人”,狱中情状,惨不忍睹,随即运用对话方式,由杜君介绍详细情况,“天时顺正,死者尚稀,往岁多至日十数人”,瘟疫流行,死人之多更加骇人听闻。瘟疫流行的原因,一则房屋设备恶劣,旁四室无牖无窗,晴无天日,窑气不流通。二则犯人太多,“系囚常二百余”。三则狱中成法残酷,“薄暮下管键”,“质明启钥”。四贼非人的生活环境,“矢溺皆闭其中,与饮食之气相薄”,“生人与死者并踵顶而卧,无可旋避”。再加上气候变化,“隆冬,贫者席地而卧,春气动,鲜不疫矣。”更加奇怪的是“大盗积贼,杀人重犯”“染此者十不一二”,“其骈死,皆轻系及牵连佐证法所不及者”。善恶颠倒,是非不明。由此不难想见狱中的一片残酷阴森的景象,作者已经勾画出了一幅人间地狱的图画。
接着作者设问,由杜君继续作答,进一步说明犯人之多的原因以及“其骈死”,皆“法所不及者”的原因。封建统治者为着巩固其封建专制政权,实行恐怖政策,京师一地,监狱林立,法网密布,贪官暴吏们则趁机大发横财。他们为了榨取钱财,任意拘捕无辜,然后勾结起来,狼狈为奸,向囚犯肆意敲榨勒索。这样,有钱的可以消遥法外,无钱的就横遭追害,贫苦百姓更是冤沉海底,忧恨病死的不可胜数。最后,作者以同监的朱翁、余生及僧某等的遭遇证明杜君所谈属实,并“以杜君亩泛讯之,众言同”这才记下来,可见所记事实是确凿有据的,表现了对罪犯的同情和对官僚胥吏等的憎恨。
第二部分。进一步揭露行刑者,主缚者、主梏扑者手段的狠毒和用心的险恶。管行刑的,明抢暗夺,毫无人性,就是对予判处死刑的犯人,也要处心积虑加以勒索。甚至连死人的头也要拿来做索取贿赂的资本。他们的残酷罪行,令人发指。管捆人的,捆绑之松紧,要看贿赂的多少而定,不满足他们的欲望,就残暴地摧残犯人,敲诈钱财的手段,无所不施。管施刑的也是如此,棍棒的轻重,看贿赂的多少而区别。他们认为从犯人身上榨取钱财是理所当然的,以得贿多少决定对犯人的待遇也是合理的。作者记叙了一系列的罪恶事实,有力地揭弦了封建专制时代黑暗政治的真相。
第三部分。揭发奸吏贪赃枉法的罪恶行为。作者先概括叙述老胥藏伪章,任意篡改“文书”的枉法情况,接着举出具体事饲说明官吏枉法受贿,使良民含冤屈死,坏人逍遥法外。在“把持公仓”一案里,胥吏受鳓千金的贿赂,居然敢私造上行文书,调换“案末独身无亲戚者二人”代主犯受刑。当时的“主谳者”明知换了本章,错杀了人,但却不敢查问。这里,不仅表现了“主谳者”的丑态和卑怯心理,而且说明了只要保住官位就不管人民的死活,正是封建官僚的人生观。重贿千金的事件,作者没有目睹,但“余在狱,犹见某姓”,并写出狱中人相互指认的情况,可见这一骇人事件完全属实。
此外,胥吏还借“矜疑减等”的机会,设法午弊,作者在狱中亲见郭四的事实,令人极为愤慨。“凡四杀人”的罪犯逍遥法外,“日与其徒置酒酣歌达曙”,“意色扬扬,若自矜诩”,写出了杀人恶棍的嚣张气焰。作者对这种情况,不仅指斥“渫恶吏忍予鬻狱”,还责备一些“良吏”不追究实情,“多以脱人予死为功”,而开释了坏人,冤枉了良民,说明了这个时代的法律和监狱完全是迫害良民,助长坏人的气焰,作者慨叹“其枉民也,亦甚矣哉”,这是对封建统治罪恶的控诉。
第四部分。揭露胥吏狱卒和奸民相勾结牟利的事实,说明当时的监狱阴森可怕。“奸民久于狱,与胥卒表里,颇有奇羡”,概括说明当时监狱的黑暗,接着举出一件事实,李姓“杀人系狱”, “每岁致数百金”,赦出后“漠然无所事”。刑部狱对于良民来说,完全是残酷阴森的人间地狱,令人体目惊心,而对坏人来说,则不但不可怕,而且是牟利的好地方。他们对监狱恋恋不舍,到不得不离开时,竟“叹曰:'吾不得复入此矣!’”“怅然而出”,乍看这样的言行未免有些奇异,但事实确实如此,更足以说明当时监狱的本质。
这篇散文勾勒出一幅暗无天日的封建社会监狱图,表现事对一些无辜受害者的同情,对于暴露封建社会的罪恶有一定的意义。文章所记的内容头绪纷繁,但作者写得简洁有力,没有浓郁的渲染,而人物神态却历历在目。在写法上选取了狱中几个方面的典型事例,用先概括叙述,再具体描写,先提出问题,再举事例的方法,并时时设问作答,突出重点,真实性很强,这些都值得借鉴。
全文记述作者在封建监狱中的种种见闻,具体深刻,牵涉面广。作者能于头绪纷繁,情况复杂中,围绕中心,选用材料,叙述有详有略,语言不蔓不枝,且多用散句,下字简炼有力,而又雅洁通畅,不事浓郁渲染,人物神态,环境情状,历历如在目前。记述时多采对话形式,常举典型事例为证。先用概括介绍,次叙具体事实,间发个人议论,质朴中灵活多变。桐城文章,此作可称佳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