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二审案件受理费应由哪一级法院予以立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山东高院立案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该规定虽然强调了生效判决及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的执行,执行法院只能为一审法院或与其同级的法院。但这里的“生效判决及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主要是对案涉纠纷中相关当事人的财产性权利义务作出的判项。而案件受理费是当事人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应向人民法院交纳的一审诉讼费用,对于案件受理费的执行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亦多有高院执行二审受理费的做法。并未违反法律专业性的规定。复议申请人博恩投资公司认为涉案执行的案件受理费属于民事判决中的一部分,应由潍坊中院立案执行,缺乏法律依据。
                                                       --------------(2019)最高法执复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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