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赁准则下,租入资产改良支出,如何处理?

近期有C友咨询使用权资产的大修理,应该如何处理?是转入在建工程还是进入长期待摊?
此前C社推送过深交所此前的培训内容及解读:
C社:
1、经营租赁,租入资产的改良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并无疑问。这个也有据可依,我们找到了固定资产准则应用指南原文表述:

2、对于融资租赁,租入资产,改良支出的处理。
根据深交所培训,租赁期开始即应当作为使用权资产核算并计提折旧,不管是否改良。这一点,我们在新租赁指南应用指南找到如下相关内容:
C社:
(1)从指南表述来看,使用权资产初始计量的四项内容确实不包含改良支出;
(2)指南提到了标的资产建造和设计相关成本应按《固定资产》准则处理,该成本不能包含资产使用权支付的有关的成本。也就是说,标的资产的建造和设计成本应当与资产使用权支付的成本区别处理,前者适用固定资产准则,后者适用新租赁准则,前者计入在建工程,符合转固条件后,转入固定资产核算,后者直接在使用权资产核算
前述说的是在使用前的建造和设计成本,不计入使用权资产,那么在融资租赁过程中,发生改良支出,是否需要停止使用权资产的折旧,转入在建工程呢?
这也是C友的进一步追问,其实根据我们前述的分析,这里应该是有答案了。即,使用权资产与改良支出是两条线,一个是租赁准则线,一个是固定资产准则线。不管是使用前的改良还是使用中的改良,都应当明确区分,互不影响,使用权资产后续照提折旧,改良支出该进在建工程的进在建工程,该转固转固,单独核算。
新租赁准则对于使用权资产后续计量,仅包含了折旧和减值的规定,如下:
C社:如上图,并未包含改良支出的规定,道理就是前述,既然已经在使用权资产初始计量时提到了区别改良支出两条线走,那么在使用权资产的后续计量就没必要再规定归属于固定资产这条线的改良支出处理了。
此外,从固定资产准则应用指南可以看出,仅规范了经营租赁租入资产的改良处理,未规定融资租赁租入资产的改良处理,是遗漏了吗,显然不是,而应该理解为默认适用固定资产准则,对改良支出符合按在建工程核算,符合条件后转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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