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枫专业 | 建筑器材租赁业务常见法律风险解析
在建筑器材租赁业务的实践中,
往往会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行业习惯,
在行业中看起来是稀松平常大家都在做的事情,
但是却成了维权之路上的一个又一个雷区。
笔者简要总结了几点,
都是笔者在办案过程中遇到过的问(lei)题(keng),
以供实践参考。
PS:本文在办案过程中不定期更新。
PPS:为保护客户隐私,文中案件原被告均为化名。
01
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或签订的书面合同加盖项目章或者“技术资料专用章”
【争议焦点】无法确认与建设公司或者劳务公司间的合同关系。
【案件举例】星沙XX租赁部诉兰州一建案,加盖兰州一建项目部章,庭审时兰州一建当庭否认了项目公章的真实性,虽然结合其他的证据最终认定了兰州一建的主体身份,但仍然给维权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诉讼风险】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上加盖的项目章或者“技术资料专用章”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如对公转账、发票签收记录等),有可能无法确认与公司间的合同关系,从而判决个人承担责任。个人承担责任存在无法执行或者回款的风险。
【防范要点】一定要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争取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若只能加盖项目章或者技术资料专用章,则合同相对方处一定要写公司的全称,切忌写承包老板名字或者项目名称。
02
结算单未签字盖章或者签字的人员非合同签字人也非合同指定的经手人
【争议焦点】租金金额无法确认
【案件举例】湘X华X租赁部诉湖南兴X建设、赵XX一案,结算上的签字为“老曾”,并非合同指定人员,尽管有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记录等证据的佐证,一审时法院并未认可该结算的效力及签字人的身份,后经上诉才得以扭转。
【诉讼风险】合同承租方未明确授权的人员不具有对账结算的权限,无法确定租金金额的情况下,出租方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官判决驳回的可能性较大。
【防范要点1】合同明确约定结算单签字人,并且在对账时只能找合同约定的结算单签字人签字。能够加盖公章或项目部章的,争取盖章。
【防范要点2】虽无合同约定的签字人或者合同签字人签字,也无盖章,但若结算后有(公司)对公付款,或者公司签收了开具的发票,也可作为防范手段。
【防范要点3】结算虽无合同约定的签字人或者合同签字人签字,但有合同指定签字人或者合同签字人书面指定(短信、微信等)的对账人签字,或者签字人在项目部的项目公示牌或者项目公示的通讯录上有体现的(需拍摄完整照片),结合其他证据,也可以作为防范手段。
03
合同未明确约定不能返还器材的赔偿标准或者成本
【争议焦点】返还不能的器材赔偿金额不能确定。
【案件举例】金X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芙蓉建设一案,合同约定了未能归还的器材赔偿价值按照市场价计算,在庭审中,如何证明市场价值变成了一个很复杂也很困难的过程,在与法院的沟通中,法官表示不管是市场单器材采购还是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均在实践中有认定的难度。
【诉讼风险】合同未约定器材成本或者器材赔偿价值的,在诉讼中法院无法确认相应的器材赔偿标准,可能会判决驳回该部分诉讼请求或者进行价格评估。一旦进入评估程序,将会拖长诉讼时间,不利于及时回款。
【防范要点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项器材的成本价值或者器材赔偿价值,或者约定器材赔偿价值的参考标准,如以租赁协会出具证明或者诉讼时采购价发票为准等。合同签订时未约定的,可以补充协议或者联系函等书面形式向对方确认。
【防范要点2】若未在合同履行阶段与对方确认,可以与对方在结算时备注确认各器材的赔偿单价(但切忌结算器材赔偿总额)。
04
合同约定结算期限或开发票却未按期限结算或者开具
【争议焦点】付款条件未成就或者无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案件举例】长沙市天心区顺X租赁部诉浙江XX建筑公司一案,合同约定了先票后款的付款条件,由于发票金额未足额开具,导致对方以此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而拒绝付款。
【诉讼风险】合同约定结算后付款或者开票后付款的,若没有按时结算或者开具发票,则有可能导致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不成就,对方不付款的行为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履行抗辩权的表现,从而导致诉讼失利或者不能追究其违约责任的后果。
【防范要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结算及开票,若是对方不愿意结算,则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催告并保留相关证据。同时,向对方提供发票时,最好是以ems邮寄的形式进行,或者制作发票签收单,注明发票号、发票金额,并要求对方签字或者盖章。
05
结算中将器材赔偿一并进行结算
【争议焦点】后续租金无法得到支持
【案件举例】株洲XX租赁部诉湖南巴X建筑、戴XX、卢XX案,在结算时将器材赔偿价值一并进行了结算,虽然一审法院支持了后续租金的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以双方已经就器材赔偿的价值进行了结算,证明双方对器材已经处理了为由仅支持了截至结算日期的租金,后续仅支持了资金占用费。
【诉讼风险】若结算时将器材赔偿金额一并结算,则法官有可能认定双方已经就器材赔偿的部分进行了处理,器材已经不再处于在租状态,就不会支持合同约定的后续租金。
【防范要点】结算时可以列明未归还的器材数量及备注:“此结算单仅确认乙方未归还器材数量,该器材仍视为乙方在租,继续计算租金。”
06
收发货单及结算单上的对方名称写为承包老板名字
【争议焦点】公司可能不会承担责任。
【案件举例】常德XX租赁公司与临澧XX建筑公司一案,虽加盖公司公章,且合同有两承包老板签字,但由于双方往来的相关单据的抬头均写的是两承包老板的名字而非项目名称,被建筑公司以合同未实际履行进行抗辩,结合相关证据,最终法院采信了该观点。
【诉讼风险】收发货单及结算单上对方名称写的若是承包老板的名字,法官可能会认定合同的实际履行方是承包老板个人,若没有其他强有力的证据加强公司的实际履行地位,则有可能会判决到承包老板个人承担责任。
【防范要点】收发货单及结算单上写明公司名称或者项目名称。
07
使用非合同签订方的租赁部发货(单)
【争议焦点】主体是否适格问题
【案件举例】长沙市亿X租赁部诉湖南圭X建设案,合同系该租赁部与被告方签订,实际履行也是由该租赁部进行,但由于使用了租赁部老板实际控制的另一家公司抬头的收发货单,且由该公司向对方开具发票,最终导致法院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
【诉讼风险】合同收发货单及结算单并非合同签订的租赁部(公司),则法官可能会认定该部分器材的实际履行为其他的租赁部(即使是同一人控制的两家公司),从而致使我方对该部分诉讼请求失去请求权,导致被驳回的不利后果(尤其是对方向该其他的租赁部付款的情况下)。
【防范要点】补充相应的委托发货手续,同时书面告知对方不要向该租赁部付款,款项由合同签订的租赁部(公司)进行处理,也尽量不要用其他租赁部开具发票。
08
合同履行时提供了合同未约定的器材
【争议焦点】该部分的租金及器材赔偿价值无法处理。
【案件举例】南X东X租赁部诉江西省建工、周XX、余XX案,收发货单上涉及到了“下料平台”是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器材,无法计算其成本,最终一审法院只判定了返还,给执行造成了一定的难度。
【诉讼风险】由于没有书面的合同约定相应的租金及器材赔偿标准,则法官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该部分诉讼请求进行处理,可能会驳回该部分的诉讼请求。
【防范要点】在第一次发新器材的发货单中注明租金及赔偿单价,并在结算中再次进行确认即可。
以上几种情况,
均是笔者在代理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情况,
最后部分案件在补强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没有出现不利后果,
但是还是由有部分案件
出现了我们和当事人都最不希望看到的结果。
如果我们能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稍加注意,
尽量避开上述雷坑,
就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利,
岂不是更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