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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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出于各种原因与他人发生经济往来的情况十分常见。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这类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没有争议。但现实中,经常出现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并且没有经过另一方确认,这种情况下,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变得不那么容易界定。今天我们就来谈谈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只看法条,枯燥无味!可能大家还是搞不明白什么叫“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其界限在哪里?下面我们来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

中山市市民张某以个人名义向广发银行贷款,用于购买婚房,梁某(其前妻)作为抵押人在《个人额度贷款合同》上签字。随后,张某未能按期还贷,张某和梁某作为共同被告被银行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本案中,张某与银行之间的债务发生在其与梁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贷款虽为张某以个人名义所负,但用于购买住房,属于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房屋登记在其与梁美霞二人名下,梁某亦作为共同抵押人在涉案合同上签字捺印,属于法律规定的共同债务情形,故梁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与张某一同偿还该笔贷款。

案例二

济南市的王某向张某借款20万元,后王某不能按期偿还,张某将王某和李某(其前妻)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该笔债务。

📘法院观点: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与张某的借款发生2014年8月26日,是王某与其妻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二人在2015年2月25日离婚),因此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王某和李某对这2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后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济南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虽然王某与张某的借款发生在王某和李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李某对此并不知情,且涉案金额较大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因此,二审法院改判,由王某一人承担该笔债务,李某不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三

柳某因经营公司需要,向丁某借款50万元,后柳某无力还款。于是丁某将柳某及其妻子朱某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柳某向丁某借款的50万元用于支付公司的租金和员工工资,而朱某又在公司担任会计,可以认定夫妻二人共同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现借款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所需,故应视为柳某和朱某的共同债务,共同予以承担。

案例四

田某与马某是夫妻,两人于2010年2月登记结婚,于2012年6月离婚。2012年3月,田某因偿还高利贷向王某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2年7月,因田某长期资不抵债、不堪重压而自杀身亡。于是,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偿还借款4万元。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本案中,结合全案的事实及证据,可以证明田某举债是为了个人偿还高利贷等欠款,而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并且马某无举债合意及因借款受益,依法保护无辜债务人配偶的利益是符合法律正义的,故法院没有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五

A和B是夫妻,A为了帮助自己的好朋友C度过公司经营困境,在C向小贷公司借款100万时主动以个人名义做担保。后C无力归还借款。小贷公司遂将A、B、C一并诉至法院,以A对外担保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A、B共同偿还。

📘法院观点:法院审理后查明,A在提供担保时并未告知B,B在知道A对外提供担保后,多次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向A及C表示反对。同时,B举证证明A担保的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及共同经营无关,B也未曾因担保行为而获利等。据此,法院认定该担保之债,属于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通过上述案例,相信大家对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已经有了一定认识。其实,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遵循两步走:

①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夫妻共同债务

②若无明确共同意思表示,符合家事代理范围内的话,可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共同债务

那么问题来了,要如何认定负债是否属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如何判断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以及负债是否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实践当中,一般应当考虑: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司法实践中,“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两项:金额标准和用途标准。

首先,金额标准无疑在判断“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中有重要意义。依据日常家事代理的法理,法院一般都认可,数额较大的借款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

其次,也有一部分法院主要以用途标准认定。关于“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主要包括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即使债务数额较高,在目的上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也被一些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至于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以及是否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双方的举证情况来综合判断。

结语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而且影响着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司法实践中应当结合案情谨慎判断。作为夫或妻一方来说,为了避免“被负债”情况出现,建议夫妻在日常生活中加强沟通,如发现夫妻一方对外存在非家庭经营需要的负债,需要明确向债务人和债权人声明告知,并保留相关证据。另外,需要提醒债权人注意的是,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债权人对相关事实负有举证义务,因此,债权人出借款项时,建议充分了解债务人借款用途,保留好相关证据,并尽可能让夫妻双方签字确认,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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