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工程造价鉴定人出庭推翻鉴定结论时,鉴定结论可不采信

最高法院:工程造价鉴定人出庭推翻鉴定结论时,鉴定结论可不采信

原创2021-05-25 10:39:41·律师鲁宁

工程造价鉴定人出庭意见与鉴定结论矛盾的,相应鉴定结论法院可不予采信。

——鉴定人出庭对争议项目给出新的意见时,法院有权对案件的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并在此基础上确认对鉴定结论的相应内容不予采信。

关键词:|工程造价鉴定|鉴定人出庭意见|改变鉴定结论|相应结论|法院不予采信

案情简述

段一中因与美世界公司、美世界集团,北山公司建设等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高院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段一中认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是经人民法院委托作出的,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不应再进行核减工程款。

最高法院认为二审期间,鉴定人出庭对争议部分接受询问,并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对争议项目给出新的意见,其中部分项目给出两种意见。人民法院在对事实争议作出认定时,应对案件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二审法院结合签证单、合同等证据,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的部分项目工程款作出核减,具有证据支持。段一中关于二审判决不应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结论进行核减的申请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实务要点工程造价鉴定人出庭意见与鉴定结论矛盾的,法院有权对案件的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并在此基础上确认对鉴定结论的相应内容不予采信。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 (2021)最高法民申85号“段一中、湖南金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本案例载“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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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鲁宁,北京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专注民商事争端解决,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好的争端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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