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您的权利沉睡不醒:《民法典》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权利的行使有“保质期”吗?答案是肯定的。很多人意识不到主张民事权利是有时间限制的,成为躺在“权利上”的沉睡者,导致过了诉讼时效期间而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

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法定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权。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的规则体系
普通诉讼时效  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特别诉讼时效 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如: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最长诉讼时效 二十年。起算时间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不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的时间多久,时效期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则不予保护,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四种情形
《 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权利众多,并非所有的民事权利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四种情形: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确定,是司法实践中认定的难点。从民法典188条的规定当中,我们可以看出,确定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应同时具备三个要素:一是存在权利遭受损害的事实;二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损害;三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义务人。

 特殊情形下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规则

一是合同未约定具体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二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三是无因管理的诉讼时效,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四是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如民间借贷关系下的分期还款),从约定的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六是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对于债权人来讲, 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债权。在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后,对于债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十四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九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①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②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③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④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院认定权利人主张权利采取的是到达主义原则,包括实际到达与推定到达。
对部分债权主张权利效力及于剩余债权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提交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只要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或者口头起诉,就应认定其向法院提出了权利主张,诉讼时效中断,而无需等待法院受理。但以下几种情形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一是原告不是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不产生中断效力;二是当事人起诉的时候没有明确的被告不产生中断的问题;三是起诉的时候没有实体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不产生中断的后果。
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规定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①申请支付令;②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③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⑤申请强制执行;⑥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⑦在诉讼中主张抵销;⑧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重新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民法典》第195条)
 “诉讼时效期间”可否多次中断而多次重新起算?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4月9日印发的《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5条规定:“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中断后,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出现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中断事由,可以认定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抵押权行使期间中的“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理解 
抵押权期间受制于主债权诉讼时效,随着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等发生变化,非不变期间。【见《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赵继胜诉本溪实华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再110号)中,最高法院亦是持同样的裁判观点。
当事人之间可以采取协议的形式变更诉讼时效期间吗?
不可以。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采取协议的形式变更诉讼时效期间的,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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