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可视为对合同的无限授权

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应视为其清楚、理解合同内容,同时也表明其放弃核实债权人的身份信息,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主观上具有与不特定的债权人成立借款关系的意思表示,空白借款合同的相关内容被明确后,对当事人理应具有约束力。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16日,黎红星代黎木原代表乙方鸿源酒店公司与甲方孙莉郡签订《借款协议》,主要约定:鸿源酒店公司向孙莉郡借款24000000元,孙莉郡将借款汇入鸿源酒店公司指定的账号。借款期限为10天,自2015年7月16日至2015年7月26日,借款利息按照月息2.4%。协议签订当日,孙莉郡、赵帆、何贵华通过各自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向借款协议中鸿源酒店公司指定的账户分别汇入800万元,共计汇入2400万元。鸿源酒店公司未按借款协议约定还清本息,孙莉郡为此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鸿源酒店公司立即偿还孙莉郡借款本金2400万元整,并从2015年7月16日起按照月息两分支付利息至本息清偿日,截止起诉之日利息暂计为1680万元,本息暂计为4080万元。

庭审查明:鸿源酒店公司自认黎红星曾将盖有鸿源酒店公司印章的空白借款合同提供给案外人委托其代为借款,孙莉郡自认《借款协议》上孙莉郡的签名及利率“月2.4%”系事后添加。

鸿源酒店公司辩称:黎红星不认识孙莉郡,没有与孙莉郡谈过借款的事,也没有委托案外人找孙莉郡借款。孙莉郡没有证据证明讼争借款协议项下宏远酒店或黎红星与孙莉郡达成借款合意的事实。在此情况下,应认定为合同不成立。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鸿源酒店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孙莉郡归还欠款本金24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7月16日起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按例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出借人自行在借款人已签字的空白借款合同上填写的内容是否有效。

黎红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应视为其清楚、理解合同内容,同时也表明其放弃核实债权人的身份信息,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主观上具有与不特定的债权人成立借款关系的意思表示,空白借款合同的相关内容被明确后,对宏远酒店理应具有约束力。在黎红星将出借人及利率约定均为空白的《借款协议》交给案外人后,其行为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合同相对方在空白处可以填写相应的内容,《借款协议》上出借人孙莉郡的签名、利率“月2.4%”虽系事后添加,亦不影响双方之间《借款协议》的真实性,因此应认定宏远酒店与孙莉郡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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