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荡三十年 ,从星星之火到燎原之势!中国业委会发展极简史!

上个世纪90年代,伴随着我国实行住房制度改革,住房逐步实现商品化,业委会应运而生。从1991年深圳万科天景花园“第一个吃螃蟹”算起,业委会的成长不到30年,而真正有声势更是近10年的事。

近年,随着房价上涨,公众物权意识不不断增强,业主委员会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但并没有人来梳理这段历史。而在其从0到1的过程中,有很多值得铭记的历史节点,这些节点在当时看到稀松平常,读起来也略显枯燥,但在业委会的发展史上都是重要的一笔。

从星星之火到燎原之势,让我们一起走入这部业委会发展简史。也相信我们的加入会给这部历史续写更绚丽的篇章。

中国的城市化进程自改革开放以来可谓风云变幻,伴随住宅的进一步商品化、私有化,业委会应运而生。

从破壳至今,业委会的成长不过三十余年,在这近三十载的光景中,它大致经历了什么阶段性的变化呢?接下来让我们一起进入时间隧道,回顾那些年的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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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1991 前业委会阶段

1981年3月10日,由深圳市编制委员会正式批准,中国内陆第一家物业管理企业——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成立。同年9月,东湖丽苑管理处正式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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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2003 起步摸索阶段

1991年3月22日,深圳万科天景花园业主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委员会议召开。经各楼栋所推选出的第一届15位业委会委员全体参加了会议,王石等万科高层也悉数到场。就此,全国第一个业主组织——深圳天景花园业主共管委员会宣告成立。

1994年3月23日,建设部33号部长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发布。这是第一部全国性物业管理部门规章,第四条规定“住宅小区应当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第六条规定“住宅小区应当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1994年7月11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颁布《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条例》明确各住宅区可以依照条例规定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代表住宅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的物业统一实施管理。

1997年5月28日,上海颁布《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业委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资质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为业委会的建立与小区物业的自治管理提供了地方法律依据和保障。在政府推动下,上海业委会的建设也由此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和普及化的重要时期。该条例约定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按比例推荐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权限跟业主大会一致。业委会有较大的权限,包括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维修资金设立、筹集、使用和管理。

随着我国住房体制改革,住房商品化进程不断推进,1998 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为“物业公司”、作为住宅产权人的“业主”及其组织“业主委员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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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2015 逐步规范阶段

2003年6月8日,我国第一部物业管理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正式颁布,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物业管理制度,对业主及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不仅首次提出了“业主大会”的概念,还确立了名为“业主委员会”的小组,“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的地位。

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削弱了1997版《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中业委会权限。

2005年,北京海淀和谐社区发展中心成立。该中心由原中国人民大学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社区治理课题组在海淀区民政局注册的民办非企业法人社团, 是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下的一个研究机构。中心作为一个开放的研究性群体,以研究社区、服务社区、促进社区和谐为宗旨。

2006年,上海业委会成立比例据统计达到82.9%,在全国遥遥领先。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物权法》第二编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章,共十四条,对业主在共有部分的共有及共同管理等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从人大立法高度确立了业主组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物权法》明确业主可自行管理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明确了物业管理人的法律身份——业主。

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发布第504号令,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将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并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将原来所称的“物业管理企业”改称为“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将“业主委员会”规范为“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虽然取消了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的限制,但其决定内容和效力仍受到《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限制。

2008年初,《物权法》出台后,一些广州业委会联合聘请法律界人士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住宅业主自治法(公民建议稿)》,并呼吁全国人大代表联署提交2008年的全国人大会议审议。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2009年12月,深圳景洲大厦小区开全国第一个业主自治管理委员会。

2009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两部司法解释的实施,对于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案件、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产生了重要影响。

2009年12月,住建部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这部规章建立在《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基础上,共五章64条,被业界称作是业主自治最权威的“游戏规则”。

2010年4月20日,《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办法》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在其配套文件系统中,出现了一个全国物业管理立法领域独有的制度创新——独立的第三方评估监理系统。这一创新试图通过新的程序和社会机制,培育新的市场和社会要素。

2011年5月,北京市怀柔区在以2010年《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契机,率先推行业主大会登记备案试点工作。2011年6月16日,怀柔区于家园一区业主大会获得怀柔区泉河街道办事处颁发的《业主大会登记证书》,成为全国首个取得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业主大会。

2012年3~5月,江苏省宿迁市业委会协会、山东省膏潞市业委会协会、温州市鹿城区业委会协会先后成立。

2013年1月4日,温州市业主委员会协会成立,这是全国首家地级市城市成立的业委会协会。

2013年4月20日,沈阳市业主委员会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是全国省会城市首家服务于业主委员会建设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各地形式多样的业主活动或联合组织的不断出现,意味着业主时代的真正到来,对于业主自治、物业管理格局的改变意义深远。

2013年6月8日,武汉市委组织部、市房管局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街道和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联动服务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建立街道和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联动服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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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互联网+新时代

2011年1月21日,腾讯推出消息应用程序,微信。2012年8月,曾命名为“官号平台”和“媒体平台”的微信公众平台正式向普通用户开放。2012年12月,深圳市住建局在全市力推业主电子投票系统。该系统适用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选举,业主可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进行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相关事项。2014年 短信被宣布几乎已经死亡,平均每人每天只发送一条短信。

2015年某一天,每个小区的业主瞬间实现了从QQ群到微信群的切换。

2016年3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启用物业管理微信投票系统的通知》,在原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的基础上,运用“互联网+物业管理”新思维,开发建设了新物业管理微信投票系统,而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和投票表决改用微信投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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