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判观点:土地租赁使用权不属于用...
土地租赁使用权不属于用益物权,由此而产生的损失赔偿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的规制。
土地租赁使用权不属于土地用益物权,其本质上属于债权,由此而产生的损失赔偿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限制。
关于通德公司主张的27亩土地的相关损失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问题。通德公司主张其通过与原蚌埠国土局签订的《协议书》,获得了案涉土地用益物权,其基于用益物权主张相关赔偿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问题。
经查,通德公司与原蚌埠国土局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原蚌埠国土局将面积约60000平方米土地租赁给通德公司开发建设兴建水上游乐园,租赁期限为20年。从该约定来看,通德公司与原蚌埠国土局签订的该《协议书》应为土地租赁合同,通德公司通过该《协议书》取得是该土地的租赁使用权而非土地用益物权。土地租赁使用权本质上属于债权,由此而产生的损失赔偿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限制,因此通德公司关于其起诉主张因案涉27亩土地被原蚌埠国土局划走的损失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最高法民终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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