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伪造病假记录被开除公司差点赔15万,二审神逆转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整理摘编:时英平】

陈圆圆于2000年10月30日入职买得龙公司。2017年1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主管职务,月工资为税前4278元。

陈圆圆对公司的《员工手册》进行了签收,确认已收到并仔细阅读了《员工手册》,并愿意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陈圆圆于2017年12月4日、2017年12月18日及2018年1月1日、1月15日、1月22日、1月29日六次向公司递交病假资料。

经公司向就诊医院核实,医院证实陈圆圆2017年12月4日、2017年12月18日、2018年1月1日无就诊记录,相关资料不真实,休息章为伪章。2018年1月22日病历及休假条不是医生本人书写,休息公章不清晰无法辨认。

2018年2月22日,公司向陈圆圆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陈圆圆存在欺骗行为及旷工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自2018年2月23日起解除与陈圆圆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落款时间为2018年2月23日。

2018年5月28日公司工会委员会出具一份《关于工会知悉并同意解除与陈圆圆劳动合同书的情况说明》。

陈圆圆于2018年3月2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9,730元(4278×17.5×2),仲裁委裁决驳回陈圆圆的仲裁请求。

陈圆圆不服仲裁,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公司工会,听取工会意见,工会成员的参与和见证不符合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

一审查明,公司建立有工会委员会,工会小组成员由王小琴、曾小维、许小霞、朱小英、王小华等人组成。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违法。劳动者在享有病假权利的同时负有提供真实有效的病假资料的义务。陈圆圆因病向公司提交了在武汉市第一医院的就诊资料,但经公司向就诊医院核实,医院证实陈圆圆2017年12月4日、2017年12月18日、2018年1月1日无就诊记录,相关资料不真实。对此种情形,根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公司有权要求陈圆圆本人作出合理解释并指定医院复查,陈圆圆应积极予以配合。陈圆圆解释称其2017年12月4日、2017年12月18日及2018年1月1日没有通过医院正常挂号流程,通过熟人关系找医生就诊,但陈圆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陈圆圆上述解释,不予采信。

陈圆圆于2017年12月4日、2017年12月18日及2018年1月1日递交的病假资料不真实,且其未能作出合理说明,相应期间的病假不成立。陈圆圆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的规定,公司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公司工会,听取工会意见。

本案中,尽管工会成员参与了陈圆圆病假的处理并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上签名见证,但工会成员的参与和见证均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不能证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过了工会程序,且公司未能在本案起诉前予以补正,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已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4,278×17.5×2=149,730元。

公司上诉:工会小组成员全程参与处理说明公司通知了工会,一审乱判,不服!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根据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正当合法的情形下,仅只需要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即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因陈圆圆提供其伪造的病假资料和病假单,并在公司多次书面通知后,拒绝配合去指定医院复查病情,且未能作出合理说明。故其相应病假不成立,实为旷工,陈圆圆欺骗及旷工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2、公司在调查处理陈圆圆违纪过程中第一时间将理由和事实通知了工会,因此工会小组成员才会全程参与对陈圆圆的处理。法律规定的只是通知工会,并未规定必须以何种形式通知,公司的工会参与和见证行为本身就证明了事先已知道。一审判决对该事实的认定系主观判断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已认定陈圆圆的行为系严重违反麦德龙公司的规章制度,同时认定公司的工会成员参与和见证了公司对陈圆圆的处理全过程。公司已履行事先通知工会的义务,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审判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确实只需要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公司履行了程序,解除合法

二审查明:2018年5月28日公司工会委员会出具一份《关于工会知悉并同意解除与陈圆圆劳动合同书的情况说明》。载明,2018年1月8日在得知陈圆圆的病假单据经医院证实为伪造单据并约至商场面谈,经与工会主席王小琴女士商议,在面谈时由工会安全委员曾小维,工会女工委员许小霞全程参与;陈圆圆据不配合公司要求对其伪造病假做出合理解释,后期公司一直要求陈圆圆到指定医院检查,且工会主席王小琴一起陪同,但是陈圆圆不予配合做相关检查!为此经与工会商议,公司再次发出《有关返岗通知书》,陈圆圆不予理睬,最终在2018年2月21日与工会商议因陈圆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作出与陈圆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书。因陈圆圆收到通知书后未及时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工会主席王小琴在解除劳动合同书上签字确认。

本院认为:陈圆圆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陈圆圆和公司发生纠纷后,公司工会小组成员参与了对陈圆圆病假的处理,工会主席全程参与了争议解决,结合公司留存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有陈圆圆主管楼面经理刘小军先生和工会主席王小琴签名见证,足以证明公司解除陈圆圆劳动合同事先将理由通知了工会,工会对公司解除陈圆圆劳动合同的事由知晓,且未提出异议。因此,公司解除陈圆圆的劳动合同已经履行了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的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公司以陈圆圆存在欺骗行为及旷工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程序合法,符合法律的规定。公司不应支付陈圆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公司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予以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实体处理不当,二审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圆圆的诉讼请求。

案号:(2018)鄂01民终9401号(当事人系化名)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