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承诺子女居住,子女成年后可否主张居住权
【案例】
近日,网络上刊登了这样一个案例,王家和与李芳系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房屋归王家和所有,且婚生女王迪随王家和共同生活,王家和承诺王迪可在涉案房屋内居住。几年后,王家和再婚,王迪也成年,但王家和的再婚妻子不同意王迪在涉案房屋内居住,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法院最终裁决,王迪没有居住权。
【法律分析】
其一【离婚协议的内容】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王家和所有,王迪随王家和共同生活。该协议中仅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的处理,并未就房屋为王迪设定任何权利。
其二【居住的依据】王迪随王家和在涉案房屋内居住,系基于王家和对王迪的监护职责和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设定居住权必须要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合同》,且必须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只有经登记后,居住权方可设立。
本案中,王家和与王迪并未签订居住权合同,也未进行登记,故居住权并未设立。
其三【权属变更】本案中还有一个细节,是房屋的权属在王家和再婚时进行了变更,变更为王家和与再婚妻子各占50%的份额。在房屋权属变更后,也未与王迪签订《居住权合同》
故,法院最终未能王迪的诉请。
在此提示大家,对于居住权的设立,一定要签订《居住权合同》,并办理居住权登记,只有这样使得居住权有效,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二款:“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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