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评测之名行商业诋毁之实,法院:自媒体需慎言 (附判决书全文)

在自媒体受众范围不断扩大,受众基数不断增加的当下,部分自媒体为“博人眼球”赚取流量,以评测之名行编造、传播虚假之实,该行为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会对互联网市场营商环境的长远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本案通过司法判决方式,对测评类自媒体行为及言辞的边界进行了明确,对于类案具有参考意义。

案件事实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小米公司)诉北京鱼悦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跃公司)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鱼跃公司在其抖音账号内刊登声明,就其涉案商业诋毁行为为原告小米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15万。

被告鱼跃公司所认证的“鱼跃天下”抖音账号于2020年4月22日发布了一则标题为“作为小米的忠实用户,不得不说小米鱼缸的设计有很大缺陷,再不好好做手机,雷总要和罗永浩一样直播带货了”的短视频。该视频中,提及“小米最近除了一款懒人鱼缸”并使用了“坑爹”、“不合格”、“完全失败”等评论用语。实际上,该视频中所提到的“懒人鱼缸”并非由小米公司所生产和销售。

小米公司认为鱼跃公司的涉案行为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事实,会使社会公众对小米公司商品声誉及商业信誉产生负面评价,已构成商业诋毁,故将鱼跃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海淀法院认定,被告鱼跃公司涉案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论述如下:

第一,双方存在竞争关系。鱼跃公司经营养鱼类产品,并和小米公司一样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其产品。涉案视频内容也具有明确指向性。而用户、关注度、购买力、流量显然是原被告争夺的市场资源之一。

第二,被告鱼跃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涉案鱼缸系案外公司生产、销售并负责售后,无论在产品宣传介绍还是产品本身上均没有显示小米公司,虽然该鱼缸在小米有品网站内销售,但该网站的运营者为优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院认为,作为普通消费者只要施加一般的注意力都可以分辨涉案鱼缸的实际生产经营者及电商平台的区别,鱼跃公司在未核实实际情况的情况下,贸然发布涉案带有明显贬损性和强烈导向性的视频,作为该领域专业公司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该行为会使相关公众对原告商品信誉及商业商誉产生误解,产生负面评价,致使原告权益受损。因此,被告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后,法院综合涉案视频播放量、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判决鱼跃公司赔偿小米公司共计15万元。

判决意义

海淀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探寻了测评类自媒体评论言辞的边界。如今自媒体正在不断发展成熟,流量所带来的价值不容小觑,本案判决对促进互联网市场营商环境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案中,鱼跃公司作为经营鱼类养殖产品的专业经营者,在未对事实进行核实的情况下,贸然发布并传播不实信息,内容包含众多贬义评论用语,带有较强的负面评价效果和误导性效果。同时,借由“小米”品牌知名度在短时间内获取极高关注度。这种哗众取宠的行为已超出了正常评论范畴,构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小米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商业诋毁行为。

鉴于测评类自媒体对其关注者在基础认知、价值判断及行为导向上均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当其在进行判断和发表评论时,应当施以更为谨慎的注意义务。诚然社会主体都享有言论自由,但自由并非没有边界,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主体更应有此认识。作为同行业竞争主体,在对其他经营者进行评价时,更应秉持中立、客观态度。本案判决明确,自媒体也非法外之地,为“博人眼球”以评测之名行商业诋毁之实,最终只能承担司法制裁。

(2020)京0108民初33741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律师:王若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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