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假离婚恶意规避法院执行,怎么破?
导读>>>
夫妻共同债务中,法院可直接执行夫妻双方财产,但若审判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夫妻双方又通过离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对于法院执行会增加不少阻碍。本文通过梳理审查离婚行为是否属于“恶意逃避债务”的几点思路,提出各个阶段防范和处理此类情形的建议,供各位读者参考。
01.夫妻离婚的“花式逃债”法
实务中,部分夫妻通过协议或判决离婚,将财产转移或分割到债务人配偶名下,甚至有些夫妻“离婚不离家”。当法院的执行依据认定债务仅夫妻一方承担后,举债一方虽被强制执行,但往往并无财产,受让了财产的配偶却并非被执行人。此类的“花式逃债”法并不少见。
根据团队上一篇文章《审判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点击标题阅读)的分析,审判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的,执行阶段不能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只能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审判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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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上述“花式逃债”行为麻烦之处在于,涉案共同财产已变成了个人财产,即使法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配偶也很有可能以执行标的系个人财产为由提出异议,那申请执行人应如何“破局”呢?
我们认为,破局的关键在于审查离婚行为是否属于“恶意逃避债务”。
02.如何审查离婚是否属于“恶意逃避债务”?
离婚是夫妻之间的正当权利,目前,对于审查离婚是否属于“恶意逃避债务”并无统一的执行标准和尺度,个案会具有特殊性。因此,我们根据团队的实务经验,总结了以下四个审查角度来判断:
(一)离婚的方式
离婚的方式有法院判决离婚和协议(含法院调解)离婚,如果是判决离婚,并对双方财产进行了分割,原则上是视为公平的,被认定为恶意逃避债务的可能性较小,除非申请执行人可以证明离婚案件属于虚假诉讼。
但如果是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或法院调解离婚,则一般具有更多恶意逃避债务的操作空间,执行审查时应更审慎对待。
注:若夫妻签订离婚协议但未经有权机关盖章认可的,不具有对抗执行的效力,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
(二)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时间
实务中,如果离婚后财产的分割发生在债权人起诉或提起仲裁之前,此时认定恶意逃避债务的可能性较小。如离婚后财产的分割发生在债权人起诉或提起仲裁之后,一般法院会更倾向于认定为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
需强调的是,此处我们所述的是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时间(不动产以登记为准,动产以交付为准),非离婚这一行为本身的时间,如果离婚行为发生在诉讼或仲裁之前,但涉及官司才匆忙分割财产的,一般不具备对抗债权人的条件。
但是,部分离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被执行人配偶的期待权仍可以对抗强制执行,因为离婚协议本质上也是合同,未过户的配偶在离婚后,相当于是房屋的“特殊买受人”,可以参照最高院异议复议规定28条关于买受人执行异议的规定。
在最高院审理的(2015)民一终字第150号公报案例[1]中,最高院认为,离婚后,一方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讼争房产享有的实体权利足以阻却强制执行措施,同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异议人所主张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效力以及是否恶意规避执行作出比较后综合判断,从而确定异议人的权利是否能够排除执行。
(三)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是否大致相当
在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和债务的承担应当是匹配的,判决离婚一般不存在财产与债务分配相差甚远的情形。但在协议离婚或调解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和债务的承担可能明显不匹配,甚至一方“净身出户”。例如双方约定将夫妻共有的全部财产或者主要财产归另一方,债务全部归自己,则有较大恶意逃避债务的嫌疑。
(四)是否存在其他借离婚恶意逃债的情形
还有一些情况也是我们判断是否恶意逃债的思路,譬如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仍然同居生活、仍然以夫妻名义对外生活或举债、财产分割过户后但实际由被执行人居住等。这类情形一般也不得阻却强制执行。
实务中,一般配偶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后,申请执行人需考虑上述四点角度搜集相关证据提供给法院,请求驳回异议。
03.假离婚“恶意逃避债务”怎么防范与处理?
(一)审判阶段
本文所述纠纷发生的根源在于夫妻有一方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审判阶段建议先一并起诉夫妻,进行有效的财产调查和财产保全工作,了解现有的财产以及已注销(转移)的财产情况与婚姻登记情况,即使夫妻确有一方不承担责任,但至少债权人已经掌握一定的财产线索和信息,有利于后续的执行程序。
另外,诉讼过程中,夫妻一方一般会提交离婚协议或法院文书作为证据,债权人亦可先行判断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情况。
(二)执行阶段
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若审判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直接执行双方财产。若审判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可先根据不同情况申请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并预留一半的份额给配偶。
如夫妻另一方因已离婚提起执行异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综合考虑本文第二点的四个角度,以“恶意逃避债务”为由请求法院驳回。例如,在河北省高院审理的(2019)冀民终848号案件中[2],法院认为:“涉案执行房屋为梁绍平与张福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所涉债务为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之后在其二人协议离婚时将夫妻共同所有的两套房屋均分配给了张福梅,不符合常情,存在逃避债务的嫌疑。”最后判定,驳回了张福梅的执行异议。
同时,若被执行人或其配偶恶意规避执行,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可以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
(三)另诉阶段
需提醒注意的是,一般离婚与财产分割行为发生在起诉之前,法院支持夫妻异议的可能性会较高,但申请执行人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在起诉前已通过虚假离婚放弃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可以依据不同情况操作:
1、若针对协议离婚,可根据合同法第52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74条关于撤销债务人行为的规定另行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无效或撤销。
2、若针对调解离婚,可对财产部分另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3、若针对判决离婚的,可对离婚判决的财产部分申请再审或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为了方便读者理解,我们将对于夫妻假借离婚恶意规避执行怎么破解的方法做成了下图,供大家参考。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150号,钟永玉与王光、林荣达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
[2]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民终848号,张福梅、李亚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