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敦才:权威资料与公安执法

      权威资料与公安执法

文/罗敦才

199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辑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全集》(以下简称《全集》)。在《全集》中,刊登了一起69年前的永川的暴动越狱案例。笔者根据《永川县公安志》资料,回顾《全集》助笔者提高执法水平有关情况。

一、案例和人犯被惩处情况

《全集》第543页刊登的永川暴动越狱案例全文:

张俊臣、土匪。解放后因抢劫和私藏枪支,经永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劳改中不服改造,为首与劳改犯喻明远、刘高伦、唐定国、全英贵、匡生惠等6人组织暴动越狱。于1952年农历3月28日、4月10日、4月30日、5月8日先后在孙家滩、兴隆乡街后,窑罐厂等场所开会4次,计划在5月8日由张犯入城借钱,唐犯逃回家筹措路费,并经喻犯提议,到夜晚由张俊臣、刘高伦2犯伪称向劳改队干部孙元庆同志请假,趁孙批请假条之际夺其手枪,再由喻犯抢夺王中队长的枪支,全英贵、匡生惠2犯则监视警卫、哨兵,乘机集体逃跑,至唐犯家中聚齐后,到贵州遵义。案经其他犯人检举,被破获。永川县人民法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12条的规定判处张俊臣死刑缓期2年执行(同案其他罪犯处刑从略)。(前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1953年第18号)

1953年1月,永川县人民法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12条的规定,报经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复核,以庭刑字第135号判决布告如下:

判处喻明远有期徒刑5年;

判处刘高伦死刑;

唐定国因畏罪自杀,不究;

判处全英贵有期徒刑5年;

判处匡生惠无期徒刑。

二、《全集》仅供学术研究参考

69年前永川暴动越狱案件,在认罪科刑的许多方面,已经不符合目前国家政治形势和宽大政策的要求。它只是反映了1956年3月第三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以前在刑事案件的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方面的一部分历史情况,这是一本历史资料,只能供学术上的研究参考。

三、社会效应

(一)押犯罪由的构成说明完成了对历史反革命改造任务

建国初期的永川县公安局,根据当时的治安形势,既有看守所,还有劳改队内设机构,都承担了一个收押职责。其押犯罪由的构成说明完成了对历史反革命改造任务。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押犯的特点是反革命犯多,1951年押犯3423名,反革命犯3279名,占96%。70年代后,刑事犯罪逐渐增多,反革命犯逐渐减少,根据《建国后历年拘捕处理在押人犯统计》反映,新时期押犯的情况,不同于50年代,他们具有年纪轻的多,刑事犯多,出身于劳动人民家庭多的特点,1979年至1981年,共收押369名,其中刑事犯357名,占97%,年齡在30岁以下的260名,占70.4%,出身于劳动人民家庭的352名,占95.4%。1983至1985年,反革命犯9名,占押犯总数的7.8%,已基本上完成了对历史反革命和旧社会渣滓的改造任务。

(二)案例入编权威资料,展示看守民警风采

永川案例入编权威资料,展示了建国初永川县看守民警对人犯的严密看管风采。如上所述,《全集》是组织力量,调集和审阅了19200余件刑事案卷,从中选出5000余件案卷。作为暴动越狱这类犯罪案件共24件,原用罪名有“反监暴动”、“聚众越狱”、“反革命组织人犯暴动”、“组织越狱集团企图脱逃”、“拉拢人犯脱逃”等10种。并选出了包括永川在内的4个有代表性的案例。4件暴动越狱案例中,2件成功,1件未行动前被破获,1件案经其他犯人检举被破获。永川是属于最后一种情况。

笔者在《永川县公安志》中阅读此案所获情况:1951年2月23日,川东公安厅对监所工作发出指示:要求各地提高监所干部和政治和业务水平;严密对人犯的监管;加强对人犯的思想教育;有计划地部署狱侦,掌握狱内情况以,对阴谋组织监所暴动,越狱逃跑和押解途中企图逃跑者坚决处以死刑。据此精神,永川县公安局看守所民警履职尽责,对人犯严密看管。

他们采取各种严密措施,防患于未然,争取把暴狱、逃跑、行凶、自杀以及其他危及监所安全的行为,消灭于萌芽状态和预谋阶段,尽量少发事故,甚至不发事故。看守民警对人犯的改造中不是一味的通过强制和暴力手段使他们“怕”,而是善于使用情感手段来感化他们,适当关心人犯的生活,帮助解决人犯的实际困难,促使其安心改造,增强人犯服刑的自主性、服从性、积极性。在张俊臣等6名在押人员集体预谋暴动越狱脱逃案件中,正是因为民警在日常改造对人犯苏治良等比较关心,苏犯心生不忍,事前报告了民警才始得案件告破。

正是看守民警经常深入监房,通过正面谈话,侧面了解和细致观察等方法,及时了解和掌握人犯的思想动态,取得斗争的主动权。

类似制止监所在押犯行凶的案例还有:1955年8月17日6时30分,在押劳改犯刘家和,趁永川县公安局劳改股副股长孙元庆同进监所收押新犯之际,用挑水的木扁担猛击孙庆元同志头部,当即将孙打昏在地,意欲将孙元庆同志置于死地,正在继续行凶时,幸被同监犯人肖相尧、易乾超发现,及时冲上前去,将刘犯死死抱住,拖住凶器扁担。刘犯仍不甘心,复将肖、易二犯打伤和咬伤。后经医生检查,孙元庆同志头部因受伤过重,已成终身残疾。报经上级批准,刘犯被处死刑……

建国35年,永川县公安局看守所虽发生在押犯逃跑XX人,而制止预谋逃跑达39人。

管教民警多年来坚持找每个在押人犯个别谈话,要求每月达到45人次以上并形成记录的制度,深入了解人犯的思想情况,并根据不同对象,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收到了很好的效果。1998年12月23日,3号监房万显中、张华东等几名重刑犯预谋在星期六、星期日利用早上倒猪食桶开门之机,打伤(死)值班民警后冲监脱逃。民警兰盛海通过个别找人犯谈话教育获悉这一情况,经请示所领导后得以及时制止,防上了一场脱逃事故的发生。

1998年10号监房一人犯检举另一人犯在新疆某地杀害我公安民警后潜逃某处,看守所与局刑警队大队聪系后将该犯抓获归案。

(三)《全集》引导笔者提高执法水平

《全集》于1994年7月出版发行后,笔者所在单位永川市公安局法制科斥资(价230元,2251页,4560千字)购书,将其作为法律业务资料存阅。

笔者在履职审阅案卷,经常对照查阅《全集》相关内容,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是怎样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对适用法律作出解释的。笔者所处的岗位必须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精准审案,这就要求法制民警坚持依法办案,注重调查研究,注重证据的搜集和确认。为履职审阅案卷,走上规范执法道路,提高公安执法水平。

具体表现在担任法制科副科长时,承担着对民警法制培训任务,将阅卷发现的问题整理成讲稿授课。笔者本来是想找一些权威人士,为自己答疑解惑,对其讲稿进行评价。将讲稿修改成文《析办理刑事案件的问题及对策》寄送上级公安机关内刊《重庆公安研究》编辑部。此文被刊发,并获重庆市公安局公安调研理论优秀奖。随后,又将审案记录整理成文投稿内部刊物,未曾想到却陆续迎来高光时刻。

2002年11月,《人民公安报》发表了笔者的文章——《规范制作治安案件“查获经过”》。稿件发表以后,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次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中,将“破获案件过程说明或破案报告”列为审查逮捕通用证据参考标准之一,其间包括了笔者文章中的一些观点。笔者深有体会:当时在法制科工作,本局个别办案人员及所在科所队领导不重视查获经过材料的撰写或不写,卷宗被退回。以后有了人民公安报刊登笔者的文章,加上次年高检出台文件,强调必须附查获经过材料作为证据才能批捕,这无疑是给笔者撑起,激励笔者大胆履职……

笔者从警30年生涯中,前后在法制科工作则达十年之久。法制科虽然不是实战单位,但审查案件的工作却无比重要,如果不严格、仔细把关,就可能发生冤假错案,不仅对嫌疑人造成伤害,而且也会损害公安机关的形象。十年来审阅案件的感受,每一步都如履薄冰,既怕冤枉好人,又怕放纵坏人,但只要坚定党员的政治立场,坚定理想信念,始终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背后有人民坚强的后盾支撑,也就无所畏惧了。

笔者作为一名普通的法制民警,用自己的行为诠释着一个共产党员的忠诚和担当。

记得上世纪90年代开展“严打”斗争,朱沱派出所查获了一起盗窃案,其中一名家住涨谷公社的盗贼被当场抓获,另一名同伙逃跑。被抓获的这名盗贼王某供述了伙同其弟弟王二及另一名在逃人员一起行窃的犯罪事实,王某妻也证实王二参与了盗窃。

对此,派出所民警准备将二兄弟一起报捕。笔者审阅该卷后,认为逃跑的那个嫌犯没有抓获,暂时不能报捕王二,等案件清楚了再抓不迟。当时办案民警还有些不理解,次年该所民警们抓获另一名逃跑的嫌疑人后才从心底里佩服笔者对朱沱社情或风俗的熟悉。原来,王某与王二两家有矛盾,夫妻俩想借此报复王二,幸亏笔者严格审查把关,才避免了这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

当然,王某夫妻也因为诬陷受到了应有的处理。

作者近照及简介

罗敦才,男,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1947年生,大专文化,中共党员。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退休民警,副处级侦查员。2004年5月加入重庆公安作家协会,2014年4月加入重庆市永川区作家协会。

2007年退休以来勤奋笔耕,变成了一行行警坛纪事,从警札记、理论调研等文字散见区级以上内外报、刊、网,计40余万字。先后编著《永川县公安志》《永川警史与公安调研》《机构沿革公安风采》《警事回眸》等书籍13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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