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田是浙江省的自然人,将持有的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19年12月9日对12366纳税服务平台问题“个人股东A将其所持有100%股权甲公司转让给自己的A个人独资企业,这种情况下A需要交个税吗?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继续问:公告称的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在我的问题中不能对应,因为我的情况是个人将股权转让给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所以我认为您引用的条款不成立。那么,请问像我这种情况是否需要交个税?”答复如下,自然人和个人独资企业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综上,小田将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