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聚焦】新收入准则应用锦囊:识别使用权许可安排中的履约义务

随着越来越多企业应用财政部发布的新收入准则,普华永道推出【新收入准则应用锦囊】,将以案例或问答形式为大家阐明新收入准则相关会计处理。

案例

授予零售商一项三年期的卡通人物形象使用许可:零售商可以使用不断更新的卡通人物形象,是否会导致合同中包含多项履约义务?

F公司是一家动画制作公司,正在策划一档新的动画电视节目,该节目会持续更新。F公司为该新动画节目设计了一系列卡通人物,根据剧情需要会不断更新卡通人物形象来丰富节目、更好的符合观众喜好。

F公司将该节目中的卡通人物形象使用权通过一项为期三年的许可授予A零售商,允许A零售商将卡通人物形象用于其销售的消费品。A零售商必须使用动画节目中卡通人物的最新形象。该安排中F公司没有向A零售商提供其他商品或服务。在订立许可协议时,A零售商合理预期F公司会继续制作节目、创作及更新卡通人物形象、开展宣传活动以提高卡通人物的知名度。在该节目首次播出后,A零售商则可开始销售带有卡通人物形象的消费品。

会计处理相关考虑事项

Q

上述使用权许可协议中是否包含多项履约义务,例如许可权、后续形象更新服务?

在新收入准则下,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履约义务的要点解析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F公司与A零售商在协议中转让的可明确区分承诺是授予一项三年期的使用许可。而F公司会继续制作节目、创作及更新卡通人物形象、开展宣传活动以提高卡通人物的知名度。这些都是此项许可安排的属性,即:A零售商被许可的权利是使用不断更新的卡通人物形象。F公司的后续活动并未直接向A零售商转让单独的商品或服务,而是这项许可承诺的一部分,这些后续活动对此项许可产生重大的影响。由于A零售商必须使用最新卡通人物形象,因而也直接会对A零售商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以上都是属于一段时间内履行知识产权许可的特点。

结论:因此卡通人物的使用许可为该合同唯一的履约义务,且属于在某一段时间履行的履约义务。

A

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速递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九条

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转让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项可明确区分商品均满足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确定其履约进度。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三十六条

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评估该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当进一步确定其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否则,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

(一)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二)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
(三)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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