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冠拟创业板上市:在银行信用卡商城销售3C产品,以苹果系列为主

证监会上半年曾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本文为IPO早知道原创
作者|Stone Jin
微信公众号|ipozaozhidao

据IPO早知道消息,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于7月23日披露了3C产品分销与零售商——新中冠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冠”)的招股说明书,拟创业板挂牌上市,东海证券担任主承销商。

值得注意的是,新中冠本次上市的辅导工作于2020年1月16日启动,但在4月,中国证监会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针对其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的部分问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监会指出,新中冠存在收入确认时点不谨慎、采购返利确认依据不充分、部分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未披露代收货款事项等问题

辅导机构东海证券向福建证监局递交的辅导工作总结报告显示,针对上述自律监管措施,新中冠已对警示函所涉及问题进行全面整改。截至6月30日,上述决定书提及的问题内容均已整改完毕。

招股书显示,新中冠以3C产品分销及零售业务起步,2012年起正式开始涉足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务,后于2018年开启产业互联网业务,主要为华硕等制造商流通渠道互联网化转型提供服务。

目前,新中冠的主营业务可分为四类:消费互联网业务、B2B互联网业务、政府采购互联网业务以及产业互联网业务。

具体来讲,消费互联网业务是指新中冠通过与银行信用卡商城合作,借助商业银行在消费金融领域内的优势开展的B2C业务;B2B互联网业务则指其通过自主研发的B2B交易平台“喜购宝”网上商城开展线上线下融合的自营交易和撮合交易,目前以自营交易为主。

而产业互联网业务是指为制造商定制化搭建与产业链相关的各类B2B、B2C互联网交易平台、数据中台及运营管理系统;政府采购互联网业务则指新中冠通过线上接单和线下投标的方式,向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进行产品销售,并提供供应链服务、客户服务等相关服务。

2017年至2019年,以及2020年第一季度,新中冠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4.28亿元、27.21亿元、31.87亿元以及6.08亿元(人民币,下同);除前文提及四大主营业务外,新中冠还通过房屋租赁、售后安装、维修等服务获取收入,但整体占比较小。

从主营业务的划分来看,消费互联网业务2017年至2019年的收入占比分别为63.36%、62.03%和58.86%;2020年第一季度则进一步增加至65.78%。

新中冠的消费互联网业务按照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销售额确认销售收入,并通过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与运营成本(包含采购成本及各项运营费用等)的差额实现盈利

值得一提的是,截至目前,新中冠共与招商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5家银行签约并通过银行信用卡商城开展消费互联网业务。

不难发现,新中冠通过招商银行信用卡商城开展消费互联网业务产生的收入占该类业务收入比重最高,各期占比分别为85.35%、78.05%、91.91%和86.62%

为此,新中冠在招股书中解释称,之所以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是“招商银行信用卡发卡量、交易额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一旦新中冠未来无法与招商银行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或者双方关于销售政策、收费标准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亦或招商银行信用卡商城的经营情况未达预期,将对其该类乃至公司整体收入产生不利影响。

客单价方面,单个客户期间累计消费金额主要集中在5000元至10000元,这也符合新中冠主要销售的苹果手机及笔记本电脑产品销售价格的分布特征,2017年至2019年苹果系列产品的占比均超过98%。至于复购率,9成左右的购买频次都在1次以内。

不过,新中冠主营业务的整体毛利率并不高,2017至2019年,以及2020年第一季度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7.56%、8.06%、7.51%和8.68%

此外,由于消费互联网业务的所售产品分期期数越高,按照银行与新中冠签订的合作协议规定,其需支付给银行的合作费用率越高,故通常上架的产品价格越高,产品毛利率越高,因此在经营消费互联网时的真实经营情况与考虑银行合作费用后的毛利率有关。

2017至2019年,以及2020年第一季度,新中冠消费互联网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 8.06%、9.08%、8.13%和8.98%,而考虑银行合作费用的后消费互联网业务毛利率分别只有1.73%、2.78%、2.21%和2.23%。

2017至2019年,新中冠的净利润分别为3313万元、5574万元和6413万元;2020年第一季度的净利润则为942万元。

IPO前,吴根茂、吴刘驰父女直接和间接总计持有40.14%的股权。外部投资方中,东兴证券持股10.29%,为最大机构投资方;晨晖资本、朗姿股份和众海投资分别持有6.11%、5.2%和4.07%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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