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类行政处罚“非常规”的诉讼抗辩点

专注疑难复杂土地争议解决 

这是福律阁公众号的第204篇原创文章
全文共2978个字,阅读大约需要13分钟

作者:宋静

单位: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福律阁土地诉讼团队

微信号:flagzs001

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为了回应时代的需要,对环保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越来越大,环保部门也成为行政处罚“最忙”的行政机关之一,稍加留意,你会发现身边从事实体经营的的企业,遭遇环保行政处罚的情形不乏其例。

企业不服环保机关的行政处罚,有权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的福律阁团队,由于专注代理疑难复杂的土地诉讼,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土壤修复、大气(水、海洋)和工业污染、碳排放权交易、检察院公益诉讼等争议。

同时,团队的土地争议主营业务领域,也必须要研究吃透。这样,在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和民商事诉讼的交叉审理程序,才能全面制定诉讼策略,预判案件的裁判走向。

复议和诉讼中,针对环保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团队负责人宋静律师认为,从环保机关是否具有执法的职权、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裁量的轻重是否适度、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突破,更容易取胜!

上述方法论,如何巧妙的运用,请看团队的胜诉文章。

但结合个案情况的不同,宋静律师发现,在复议或诉讼中,除了上述常规的复议或诉讼辩点以外,还存在一些“非常规”的抗辩点,如果在复议或诉讼中运用得当,完全可能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

在此,宋静律师就和大家交流一下环保行政诉讼中的“非常规”抗辩的一些点位,共同提高诉讼技巧,增加胜诉机率。

1.环保处罚选择性执法

环保机关对企业作出处罚,无论执法动机究竟如何,但不可忽略的客观事实是,经常出现处罚了甲企业,却对存在同样违法行为的乙企业网开一面,或者是选择性的短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选择性执法”。

虽然从环保机关执法的主动性来看,我们不能指挥环保机关处罚哪家企业,不处罚哪家企业,但选择性执法破坏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法律原则,而且也无法取得环保执法有效监管的效果。

因此,环保机关选择性执法是很不合理的。

如果我们在个案中发现环保机关执法存在选择性执法的情形,即应当向复议机关或者法院及时反映。

例如,在黄某某诉深圳宝安环保局行政处罚案中,深圳宝安环保局以黄某经营碎石场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由,对黄某罚款10万元,黄某即提出了其周边仍有很多同样情形的碎石场,被告却仅仅处罚了黄某,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2.处罚一律顶格处罚

环保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所依据的绝大多数法律法规在规定具体的罚种和幅度时,都给了环保机关一定的选择余地,这就是环保机关的行政自由裁量权。

虽然名称上称为“自由裁量权”,但也并不是说环保机关可以随意选定罚种和幅度。

在具体的案件中,需要环保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法律后果、社会影响等多方面的因素,秉承过罚相当的原则,给予违法的企业适当的处罚。

但环保机关在执法中,常常为了省事,懒得去仔细调查企业违法的具体情节和细节,一旦处罚,即作出顶格的处罚。

这种方式,在深圳尤其普遍。

这种执法方式其实是放弃了裁量权,一律机械采取罚种和幅度定格的处罚,不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很容易造成处罚结果和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匹配的情形,对违法的企业而言也是很不公平的。

3.侵害企业信赖利益

通常一个企业开展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生产许可、卫生许可、排污许可等等,甚至根据所属行业监管的不同,还需要取得一些特别的许可。

企业取得相应的许可,出于对行政许可的信赖开展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因此投入的生产经营成本,就构成了企业对该项许可的信赖利益。

如果行政机关随意剥夺或变更企业已经取得行政许可,就构成对企业信赖利益的侵害。

环保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过程中,经常会涉及到侵犯企业信赖利益的情形。

例如,企业已经取得排污许可,环保部门又在执法中认为企业排污不符合要求而给予处罚,或者以特定区域划定特殊功能区,而不再认可该区域内的企业已经取得的排污许可,或者因为检测技术的革新不认可企业原先的许可而给予处罚等等。

环保机关侵害企业的信赖利益,应当赔偿企业因此遭受的损失。

4.运动式执法

环保机关对企业的环境污染监管,原本属于日常性的监督,每天每时每刻都应该在履行其监督的行政职责。

但环保机关一方面受制于执法力量的不足,另一方面主动执法的意愿也不强,导致本应当日常进行的监管未能依法履责,最终导致环境污染问题可能越来越严重,群众投诉越来越集中。

这时,环保机关就不得不采取突然的集中执法行动,幻想着可以把长时间积累下来的污染源一举治理。

这种运动式执法其实暴露出来的问题不少。

环保机关常常会以企业造成环境污染时间长、后果严重为由作出重罚,甚至吊销排污许可,殊不知企业排污问题未及时矫治最终造成严重后果和环保机关平时疏于履责是分不开的。

环境污染的结果一旦形成,往往无法通过短时期的治理实现好转。热衷于运动式执法,并不能解决环保监管的问题,反而会因适用重典造成处罚畸重。

例如,最近深圳市又在开展《深圳市涉海陆域污染源执法行动方案》,似乎环保机关对于运动式执法更为偏爱,但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往往并不支持环保机关的这种做法,所以企业也要了解环保机关执法的规律,一旦受罚,才能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申辩意见。

5.简单化执法

环保机关的执法方式,似乎除了罚款,鲜有其他有效的举措。

环保机关只罚款,不注重企业避免造成污染的改正措施,是简单化执法的体现。

环保机关的简单化执法,甚至还会出现了对于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一罚了之,连已经造成的污染物的清理都置之不理。

执法不追求实效,只热衷于罚款,部分原因也在于现行有关环境保护的部分法律法规,在规定“法律责任”的部分,罚款的处罚比比皆是,如何治理已经造成的污染少有提及。

例如,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官网的公示信息,该局在2021年9月1日当天就做出了17份行政处罚,无一例外,均属罚款处罚。

宋静律师通过分析复议和诉讼程序,各种实务经验来看,我们有理由再次强调,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上述抗辩的点位虽然对于否定被复议或诉讼的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不一定有关键的作用,但在具体的案件中,能够充分发挥这些“非常规”抗辩点的作用,对于法院法官了解案件背景、影响法院法官的自由心证、质疑处罚决定的合理性,“助攻”最终胜诉,还是非常有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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