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重复起诉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为了节约司法资源,避免原告针对同一个诉讼是由反复提起诉讼,我国规定了重复起诉制度,一旦被认定为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就不会受理后一诉讼。但其实想要构成重复起诉也是很难的,沈律师今天通过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原告李先生有10间房屋,共计约200平方米。2003年在改造时,其中50平方米的房屋被拆除,街道办事处与其签订补偿协议,约定补偿其85000元。2014年在第二次改造中,李先生的房屋又被拆除,街道办事处又与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李先生选择房屋安置。李先生提起诉讼,要求区政府对自己的补偿变更为货币补偿。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发现:李先生之前与街道办事处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已经提起过民事诉讼,其诉讼请求是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后经过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一民事诉讼的存在,人民法院认为李先生的诉讼构成重复起诉,驳回了李先生的起诉。

李先生提起上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重复起诉要求(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诉讼标的相同;(3)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而在本案中李先生的后诉被告是区政府,与前诉并不相同;前诉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征收补偿协议无效,后诉的诉讼请求是变更补偿方式,最终人民法院认定李先生的诉讼并不构成重复起诉,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以上就是关于重复起诉的认定这一问题的简单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们!如果您遇到了相关问题,可以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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