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四点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观点,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交证据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是,分类编号。

当事人应当就其诉讼请求对准备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分类。

凡属于证明一个诉讼主张的应当归入一类,并且就每一证据材料按照时间顺序或者主次关系进行编号。如,行政机关就应当将其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分别归类和编号。

二是,简要说明。

当事人应当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证据材料的来源,是指证据材料所在、出处,证据材料属于第一手还是第二手行等。

证明对象,一般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告受损的事实以及程序性事实等。

证据材料的内容,应当按照不同证据种类的情况作说明,如书证应当说明书证包含的内容,物证应当说明其外观特征等。

三是,签名盖章。

当事人应当在每一份证据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在证据材料上加盖单位印章。

四是,注明日期。

注明具体的提交日期,便于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日期,便于人民法院掌握当事人是否超过了举证时限。

主要观点来源于:江必新、梁凤云著《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第三版)》,法律出版社,第8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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