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家庭暴力离婚,有没有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饶为为,法学硕士研究生,湖北利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著有长篇小说《抚养权是我的》。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专业特色,执业方向为婚姻家庭、高净值人员财富传承等,对离婚财产分割、财产继承有深入研究。

案件情况:

杨某(女)与陶某(男)于2010年5月结婚。婚后,陶某因工作不顺,经常抽烟酗酒,还在生气时对杨某动手。2014年陶某又在不顺意时对杨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为轻伤。2014年年底杨某因为陶某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致使杨某身体、精神都遭受巨大痛苦,遂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求陶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恤金20000元。

法院判决: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杨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杨某要求陶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陶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为此,原审法院判决杨某与陶某离婚(财产分割略),陶某支付杨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律师观点:

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的认定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除此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出现家暴的情形数不胜数,一部分受害者选择了发声,另一部分选择了隐忍。长期忍受家庭暴力,对身心都是一种折磨,我们鼓励更多的受害者都能走出这片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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