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亏了,境内赚了,能抵吗?

一个跨国企业,国内国外都有收入,赚了赔了也都是公司的钱,对公司而言没有亲疏远近之分,虽然如此,但亲兄弟也要明算账,因为税法不允许混为一谈。

众所周知,企业所得税是法人所得税,分公司的盈亏,每年的汇算清缴时,要统一由总公司汇总缴纳,如此一来,分公司之间,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盈亏可以互抵,用相互抵消后的数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对企业来说显然是有利的。但这仅限于总公司的国内分支机构,对国外分支机构没有这样的好事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税法之所以这样区别对待,其实原因也很简单。以目前我国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要对国外分支机构的盈亏做出准确的核算显然是不现实的,所以,如果允许境外亏损抵减境内盈利,则企业很大程度上会通过增加境外机构的亏损来达到抵减境内盈利,从而少缴或不缴税款,而税务机关对此也也没有什么好的办法,所以,干脆不允许抵减就0K了。

虽然税法不允许纳税人以境外亏损减境内盈利,但却允许纳税人选择用境外盈利抵减弥补境内亏损。

当然了,对来自于同一国家的不同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还是可以相互抵减的。

政策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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