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不能背离刑事正当程序

本文选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朱孝清撰写的《刑事正当程序视野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文,该文发表在《法学》2020年第8期。该文指出,由于借鉴了辩诉交易的元素,加之实务运作的某些不足,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发了一些疑虑和担忧。为了防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违反刑事正当程序,影响司法公正,有必要在司法上采取系列措施规范该制度的适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正当程序所包含5个方面、17项原则和制度,有16项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基本上得到了坚守,包括程序法定、无罪推定、权利平等、禁止酷刑、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人身自由和安全保障、对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辩护和获得法律援助、审判独立公正公开、生命权的程序保障、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司法补救、非法逮捕拘禁获得赔偿、复审、一事不再审、刑事赔偿。
再从本文前一部分分析可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刑事诉讼制度和刑事正当程序的影响,仅限于一些方面的部分调整,而不是全部变更。如在控辩关系上,合作取代了对抗,但未改变控辩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在诉讼重心上,重心前移了,但诉讼中心未变;在诉讼结构上,发生了变异,但控辩平等、裁判者中立的格局未变;在庭审实质化上,程度降低了,但实质化仍存,只是侧重点有调整;在案件处理方式上,增加了协商程序,但仍坚持依法办案、法院判案;在权力配置上,检察权有所拓展,审判权有所减损,但未改变检察院、法院的职能,且这种权力配置的动态微调,有利于法院把更多的精力放到不认罪案件特别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上,从而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就诉讼当事人特别是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来说,虽然某些权利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有所减损,但增加了更多权利包括实体性的权利,因而其权利保障总体上不是减损了,而是加强了。而保障当事人特别是被追诉人的权利,实现程序正义,既是刑事正当程序的主线和重点,也是刑事正当程序的基本精神。因此,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刑事正当程序的基本精神和绝大多数原则、制度,都得到了坚守。
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实务上,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彻落实的实际情况,要坚守刑事正当程序,则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严格依法办案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中关于刑事正当程序的原则、制度虽未完全规定到位,但刑事正当程序的绝大多数内容已经得到较好的体现。因此,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就是对刑事正当程序的坚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包含控辩协商,但它与美国的辩诉交易具有本质区别,总体上没有离开法律的框架。其中的特别从宽制度虽对原法律有所突破,但又以新的法律加以规制,将其纳入法治轨道。因此,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证据裁判等原则;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防止越过法律底线进行控辩协商。
特别是在侦查阶段,要严禁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迫使或诱使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严禁强迫自证其罪。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外围调查取证与讯问取供的关系,在深入调查取据上下功夫,防止片面依赖口供定案、逼供、诱供。对于极少数认为需要特别从宽处理的案件,必须从严把握:在实体上,必须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在程序上,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得擅自主张、随意许愿、自行其是。

(二)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当性的基础。如果违反了,不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会崩溃,还会造成司法不公乃至冤假错案。因此,必须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除了前述的严禁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迫使或诱使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之外,一要认真履行权利和法律规定告知、释明的义务。公检法在办案时,都要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加以必要的释明,使其真正理解和明白其含义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防止搞“愚民政策”。
二要坚持平等协商、充分协商。要以平等的姿态与犯罪嫌疑人进行理性的沟通、协商,防止居高临下、以强凌弱。要给予犯罪嫌疑人对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内容进行思考权衡并听取律师意见的时间,防止片面求快,催促、逼迫犯罪嫌疑人签字具结。
三要保证有律师辩护或提供法律帮助,防止其孤立无援(后文还将详述)。
四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使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得到其他证据印证,并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防止凭口供定案。
五要强化逆向监督制约。对于在前一诉讼阶段认罪认罚的案件,后一诉讼阶段要认真审查,发现违背意愿的,要依法监督制约,对于符合排除条件的认罪认罚口供,要坚决依法排除,并根据查明的事实对案件作出处理。
六要保障被追诉人反悔的权利。对有正当理由的反悔,要予以支持,还案件本来面目。对没有正当理由的反悔,要予以约束,防止此风蔓延,扰乱正常的诉讼程序。

(三)确保律师提供有效辩护或法律帮助

律师提供有效辩护或法律帮助,是刑事正当程序的重要内容。对认罪认罚案件,律师提供有效辩护或法律帮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被追诉人有权就自己案件的处理与追诉方协商,也就是说,被追诉人具有一定的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但在控辩协商时,与追诉方相比,被追诉人在社会地位、心理素质、法律知识、办案经验等方面,都不可与之相较,对卷内的证据情况更是一无所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律师提供有效辩护或法律帮助,就不可能有真正平等公正的控辩协商。因此,公检法司机关、政府财政部门以及律师行业管理组织,都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确保律师提供有效辩护或者法律帮助。
一要落实律师对认罪认罚案件全覆盖。诉讼职能部门要及时告知被追诉人聘请律师、申请法律援助律师或约见值班律师的权利;对于符合提供法律援助律师条件的,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对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对于律师资源短缺的地区,要在全省或全地区范围统筹调配、使用律师,以确保认罪认罚案件律师全覆盖。
二要确保律师权利,特别要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及国家安全部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已经明确了值班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和阅卷,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多数地方的值班律师报酬微薄,影响了值班律师阅卷的积极性。而值班律师不阅卷,就难以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有的还仅仅充当签署具结书的“见证人”。因此,要提高值班律师的报酬,使之与其付出相适应。要让律师参与控辩协商的过程,并依法听取律师对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方面的意见,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由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以保证控辩协商的公正性、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要高度重视律师意见,有理的予以采纳,不合理的予以解析说明。

(四)规范量刑协商,提高量刑建议的精准度和透明度

之所以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不同认识或担忧,包括担忧违反刑事正当程序,主要在于它可以进行控辩协商。而我国控辩协商的范围主要是量刑协商。因此,规范量刑协商,提高量刑建议的精准度和透明度,是消除一些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疑虑和担忧、保证司法公正的关键一环。而量刑是综合的平衡的艺术,只有多措并举,才能确保公正和质量。
一要制定控辩协商的程序规范,使之有章可循,防止随意性和自行其是;
二要对控辩协商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监督和证明协商程序的合法性;
三要让律师参与控辩协商的过程,建立“三方在场”共同协商的机制,而不是分别听取意见,以确保协商的平等和公正;
四是建议最高司法机关尽快联合制定专门适用于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指南,明确规定在不同诉讼阶段、不同情况下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以供遵循和评查案件质量;
五要收集整理一大批量刑比较精准的案例上网,供办案人员、律师以及人民群众查阅、参考和对照,并发挥大数据智能辅助系统的作用;
六要制定量刑建议的程序规范,对重大、敏感、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的量刑建议,要提请员额检察官会议讨论或检察长决定,以便集思广益;
七要加强对量刑建议的学习研究,掌握其基本要求和规律,提高量刑建议的能力和水平;
八要加强对量刑建议的说理。这不仅可以提高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精准度和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率,而且可以提高量刑建议的透明度,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五)检察机关要秉持中立,认真履行客观公正义务

裁判者中立是刑事正当程序的重要内容。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由于诉讼中心前移至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要代表国家就案件的处理与辩方协商,有权加大自由裁量的力度,对构成犯罪但没有起诉必要的案件作不诉处理;对起诉的案件,提出的量刑建议对法院有相当的约束力;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拥有对极少数需要特别从宽处理案件的核准权。故检察机关在相当程度上处于裁判者的地位,自由裁量权也明显扩大,因而必须秉持中立的立场,认真履行客观公正的义务,防止片面的追诉倾向。要全面、正确地理解自己的角色,坚持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不偏不倚地履行职责,全面关注对被追诉人有利与不利的各种情节。既依法追诉犯罪,又依法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客观公正地行使好控辩协商、自由裁量、程序分流、量刑建议等权力。

(六)法院要依法严格把关,确保案件质量

根据刑事正当程序原理,审判是刑事诉讼的中心,只有经过中立的法庭公正公开的审判,才能保证司法公正。认罪认罚案件的诉讼重心虽然前移,但审判仍是诉讼的中心。法院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工作量虽然有所减轻,但对案件质量的最终把关责任丝毫没有减轻,法院仍要对案件的事实、定性、处理负最终的责任。
要防止两种现象:一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某些特殊程序不理解,认为《刑事诉讼法》第201条中关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的规定侵蚀了法院的审判权,因而动辄不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二是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不负责任,“检察院怎么诉我就怎么判”,使审判流于形式。前期需防止的主要是前一种现象,当下和今后要防止的主要是后一种现象。
如前所述,人民法院要认真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定罪判刑的可靠性以及量刑建议的适当性。鉴于认罪认罚案件占比高(占刑事案件总数80%左右)、数量大、涉及面广、影响者众,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专门适用于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规程,包括庭前必要的阅卷准备、庭审必经程序和需要查明的问题,供各级法院执行,从而为认罪认罚案件把好最后一道关口。

(七)严防司法腐败,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权力是把双刃剑。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权力有所拓展,但也增加了腐败的风险。因为在公诉权仅是程序权的情况下,检察人员尚且是犯罪分子腐蚀的对象。在控辩双方可以对案件处理进行协商,且协商结果相当程度上决定了法院判决的情况下,腐败的风险必然大大增加。要通过规范控辩协商程序、制定量刑指南、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对办案的监督管理、支持法院对案件的实质审查和依法不采纳量刑建议等措施,严格防止检察人员在控辩协商的幌子之下与被追诉人及其家属私下勾兑,产生司法腐败。对于通过后续司法程序或受理控告申诉发现冤错的,要查明原因,严肃追究负有责任者的责任。其他职能部门也要根据认罪认罚案件的诉讼特点,制定监督管理措施,以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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