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会|请注意有关“费用”的填表说明

2018年12月20日中午,约13点多的时候,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挂出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一时群情激奋,大家都以为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进入了真正的实施阶段了。小编也在税务总局官网发布这一消息后,第一时间在“税月无垠”公众号转发(其实是蹭热点

)。

在该份公告附件一《〈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及填表说明》中,小编提醒,第9列、第11列、第23列中,“费用”这个词要注意填表说明。

第9列“费用”:仅限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时填写,支付其他各项所得时无须填写本列。预扣预缴居民个人上述三项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费用填写“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费用按收入的20%填写。扣缴非居民个人上述三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按收入的20%填写。

11列“减除费用”:仅限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填写。具体按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填写。如,2019年为5000元/月。

第23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从此我不再希求幸福,我自己便是幸福。凡是我遇见的我都喜欢,一切都被接受,一切对我都是可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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