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看待网络热点事件:贵州女子辱骂社区支书事件的法律视角解读

近日,贵州女子微信群辱骂社区支书“草包”被拘事件经媒体披露后成为网络热点事件。1月26日,贵州毕节警方迫于舆论压力发布通报,宣布撤销对涉事女子任某的行政处罚决定,后续事宜依法处理。翻看网民对此事件的评论意见可以发现,评论几乎呈“一边倒”态势。网民对社区支书和当地警方义愤填膺、口诛笔伐,恨不得立马撤掉被辱骂支书刘某的社区支书职位,恨不得把参与办案的民警抓起来。

笔者认为,只有了解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才能理性地去分析事件处理的合法性、合理性,任何未经详细了解实情即发表倾向性意见的行为都是非理性的。而很遗憾,网络充斥着不理性的意见,大多数网民获取的信息都是碎片化的,而他们并没有时间去详细了解事件的经过。对碎片化的信息进行断章取义、随意性发表评论,或者根据大多数网民的意见而跟风式地发表评论、人云亦云,很容易导致舆论发酵的非理性。非理性的舆论发酵对事件的客观公正处理并无益处,对社会进步、法治进步亦无裨益。

梳理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我们可以发现,事件缘起于小区选聘物业公司纠纷。毕节女子任某因不满小区物业公司选聘问题,对小区业委会和当地社区的管理颇为不满,在业主微信群多次提出质疑,要求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公司。涉事女子任某在微信群的言语多有过激,对当地社区支书、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不乏言语攻击,甚至在业主群公然指责社区支书“眼瞎”、发表“这边的业委会、物业就是黑恶势力”的意见,而作为对小区物业负有协管职责的当地社区,支书刘某看不过去,对任某进行了开不开业主大会是业委会的事、如认为不合法可以起诉的回应。任某随后将群聊截图发至另外一个200多人的业主维权群,辱骂社区支书为“草包支书”。社区支书报警后,当地警方多次传唤涉事女子配合调查,任某拒不配合。后毕节警方将任某异地强制传唤至毕节当地派出所调查,并依法对任某作出了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任某不服,提请行政复议。此事件经媒体披露后迅速发酵,成为网络热点事件。

事件的经过和处置涉及多个法律问题,从法律的视角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更能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

第一个问题:涉事女子有没有违法行为?

结合微信群聊记录分析,涉事女子因不满小区物业公司选聘和当地社区作为问题,在小区业主群发表过激甚至攻击性、侮辱性言论显然是违法的。作为小区业主,对小区物业服务和小区管理提出意见本无可厚非,这是业主参与小区治理、行使监督权和建议权的具体体现,具有正当性。但不加以限制地发表意见尤其是发表过激性和攻击性言论,就不是宪法赋予的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应有之义了。网络不是法外空间,尤其是网络公共空间,随意侮辱诋毁他人是违法的。根据法律规定,微信群属于网络公共空间。“草包”在汉语的语境中,是一个极具侮辱性、贬低性的词汇,不仅代指被侮辱对象无能、昏庸,还涉及对人格的贬低。支书刘某作为当地社区的领头人,在当地社区也算公众人物,任某在微信群公然辱骂她为“草包”,可想而知对其心理打击和工作影响有多大。支书报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无不妥。任某在微信群的言语攻击带有明显的侮辱性,属于在网络公共空间公然侮辱他人,已经涉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至于网络上有意见认为女子的行为即便涉嫌侮辱,在法律上也属于当事人自诉案件范畴,不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无权干涉。其实这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公诉案件属于刑事范畴,是检察机关就侦查完结的犯罪事实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在我国,对犯罪事实进行公诉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需要,公民的行为涉嫌犯罪才有可能被纳入公诉的范畴。而自诉案件在法律上可以解读为两层涵义:一是民事案件,此类案件属于民事纠纷,由当事人自行到法院起诉;二是刑事自诉案件,此类案件涉嫌犯罪,但不足以由检察机关进行公诉,当事人可以自行到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公民的行为涉嫌侵犯他人但尚未达到公诉标准的,被侵犯一方可依据侵害事实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自诉。自诉、公诉都属于诉讼范畴,这是司法救济的体现。除此之外,公民侵犯他人的行为还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依法负有治安管理职责,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进行治安处罚,具有法律依据。治安处罚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公安机关对轻微的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都属于治安处罚。

对于侮辱他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有多重的评价。第一种是情节特别恶劣涉嫌犯罪的,被侵害方可以就被侵害的事实提起刑事自诉,公安机关亦可对此进行行政处罚。第二种是情节较为严重、尚不涉嫌构成犯罪但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第三种是民事层面的,被侵害方可以就被侮辱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显然,毕节女子在微信群骂社区支书为“草包”的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支书报警后毕节警方有权介入调查。

第二个问题:毕节警方开具的行政处罚妥当否?

毕节警方根据涉事女子任某的违法事实要求传唤任某配合调查,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具有法律依据。本起事件警方的不当之处是程序问题。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需要到异地执行传唤的,办案民警应当持传唤证、办案协作函和人民警察证,与协作地公安机关联系,在协作地公安机关的协助下进行传唤。根据从警方的通报和网络披露的详情我们可以得知,毕节警方办理了传唤证,但并没有执行异地传唤规定,通知贵阳警方协助传唤。这样做属于执法程序错误。

按照法理,程序正义具有独立价值,是实体正义在程序上的保障。没有程序正义,就谈不上实体正义。比如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行为人进行讯问,如果不加以限制而是任由公安机关刑讯逼供,那么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很可能会造成冤假错案。为了避免发生刑讯逼供,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在程序上对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了很多限制。同理,公安机关办理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政案件也要执行程序正义,没有程序正义就难以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性。本案中,毕节警方显然违反程序规定,违反程序规定作出的结论,即便实体处理正确,按照法律的规定也应当认定为不合法。这是毕节警方撤销对任某行政处罚背后的法理。

那么撤销行政处罚,是不是就意味着任某的行为是合法的?当然不是。撤销行政处罚是因为程序违法而撤销,并不是因为任某没有违法行为而撤销。这样的结果是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自身的不谨慎导致的。如果毕节警方严格依法办理,没有出现程序错误这样的低级错误,警方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任某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并无不妥。

第三个问题:社区支书刘某的行为有没过错,如有过错能否减轻对任某的处罚?

刘某所在的当地社区有居民上万人,管理的事情很多很杂,而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过的人大多知道,社区其实并没有几个正式的工作人员,大多数社区往往只有少则三五个、多个十几个的工作人员,如此紧张的人手要应对党的建设、疫情防控、小区管理、居民服务、辖区环境卫生等数十项工作职责,其工作量、工作难度可想而知。刘某之所以在任某所在的小区业主群里,想必也是出于方便辖区管理和服务当地居民的需要。任某在业主群因不满于物业服务,多次发表过激甚至带有谩骂、攻击性的言论,作为当地支书,刘某提醒她注意言论并告知其有意见可以通过正当渠道反馈,是社区支书正当行使职责使然,具有正当性。

支书刘某在业主群提出“开不开业主大会,怎么开是业委会的事”,笔者认为,社区支书这样回应虽然事出有因,也有一定依据,但涉嫌业务能力不精、工作作风粗暴问题。根据住建部2009年发布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小区业主大会由业委会召集组织召开,物业公司选聘由业主大会表决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由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社区支书刘某提出的“开不开业主大会,怎么开是业委会的事”,不能说完全没有依据,但显然也不妥当。业主大会确实是业委会组织召开的,不过小区业主对应当召开业主大会而不召开依法享有监督权、提议权。

在本起事件中,社区支书在微信群的粗暴回应存在不当,对造成刘某后续发表侮辱性的言论具有一定过错。从法律上来说,被侮辱方存在过错的,公安机关对涉嫌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而本案中,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毕节警方对任某作出的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决定属于在“情节较轻”的范畴内,已经综合考量了情节,笔者认为除去程序错误问题,实体处罚本身的结果并无不当。

第四个问题:社区支书刘某的前夫有没干扰案件办理?干扰办案与对任某的处罚有何关系?

据网上披露出来的消息称,支书刘某与前夫赵某早在2014年就已离婚。其前夫供职于七星关区公安分局,担任何职务未见披露。从目前网上披露的消息看,刘某前夫赵某在当地派出所行政拘留任某前,对此事并不知情,在任某被释放后,赵某回到家中还批评刘某不大度。赵某究竟有没干扰办案,当地纪检机关称已介入调查。

我们做个假设,假如赵某利用职权干扰并积极推动了此案的办理,那么从法律上来说,是否任某的行为就不构成违法?赵某如干扰了办案,那么赵某作为民警就是办关系案、人情案,在纪检层面涉嫌违纪,在法律层面涉嫌滥用职权,这是针对赵某的行为的评价。但赵某干扰办案与任某行为的违法性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行为违法性是一个客观事实,并不因为是否有人干扰办案而改变其违法性。赵某干扰办案可能会积极推动对任某行为的查处,甚至人为加重对其行为的处罚,进而影响该行政案件处理的公正性。人为的干扰会影响对违法行为危害程度的评价,产生加重或减轻处罚的结果,但并不会影响违法行为本身的违法性。赵某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自当承担相应的后果。但我们分析本案事实可知,任某在业主群多次出言不逊,发表过激甚至侮辱性言论,在网络公共空间对社区支书刘某公然侮辱,其行为本身已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毕竟警方对其作出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

当然,以上只是个假设,并基于此假设的一个法律分析。从目前披露的消息看,赵某并没有干扰办案。具体有没干扰办案,有待当地纪检机关发布调查结果。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们看待网络热点事件必须保持理性,在未详细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之前,应当谨慎发表意见,避免非理性的“一边倒”舆论持续发酵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社会和法治的进步,呼吁更多理性的声音,需要更多理性公民的参与。我们应当倾听网民的呼声,但也应当辨别“呼声”的客观性、公正性,避免因非理性的舆论发酵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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