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回复:机动车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专业要求

查询《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文件是否有效状态
留言日期:2021-08-04
2014年公安部与原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文件《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其中要求机动车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要具备机动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或者技师以上技术等级,有3年以上机动车检验工作经历。该文件要求从事机动车检验的授权签字人如果无职称,则专业要求机动车相关专业,请问该要求是否仍然执行?《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文件是否仍然有效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机动车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要具备机动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或者技师以上技术等级,有3年以上机动车检验工作经历”,相关要求依然有效。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来源:总局公众留言 法规读本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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