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 | 天津出台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优化营商环境,避免“同案异罚”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日前印发实施《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旨在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统筹做好严格执法与温情服务,打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解决可能出现的“同案不同罚”情况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二级巡视员郭福吉告诉记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有关法律等,综合考虑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构成要件确定的情况下,依据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行判断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类型及幅度行政处罚的权力。

“《裁量基准》出台后,相当于给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戴了一顶‘紧箍’,能有效解决以往可能出现的宽严不一、同案不同罚等情况。”郭福吉说,《裁量基准》出台前,天津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可能对同一类型、相同情节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数额不一的处罚,导致“同案不同罚”,有失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对当事人也有失公平。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裁量基准》针对不同情节的违法行为,设置不同的裁量因子,确定不同的浮动区间,以确保处罚科学、合理、准确。

细化处罚幅度,压缩“弹性空间”

记者看到,《裁量基准》对出台的目的、依据及适用范围进行了说明,对天津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自由裁量权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开公平公正等四个原则作了规定,对适用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明确了要求,对法律适用及处罚金额计算规则予以细化,确保统一裁量标准,同类案件统一处罚尺度。

“在具体案件中,某一类违法行为可处罚款数额范围跨度较大,出台《裁量基准》后,处罚‘弹性空间’进一步压缩,”《裁量基准》起草部门负责人李东给记者举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违反夜间施工作业制度类的违法行为,可处0.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中则按照作业时间划分处罚区间,在非高、中考时间内违法的处0.1万至3万元罚款,在高、中考前15日内及高、中考期间违法的处3万元罚款,其中0.1万至3万元处罚区间又按照群众举报次数进一步细化,被举报一次的处0.1万元至1万元罚款,被举报两次的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被举报三次以上的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

“根据危害后果等裁量因子明确不同的处罚区间,这样就极大地避免了过去环境行政处罚的‘同案异罚’现象。”李东说。

首次发现轻微违法行为给予一定整改期限

记者注意到,《裁量基准》里首次明确了12种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作了细化。

《裁量基准》明确免予处罚的情形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未报批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处于建设阶段,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建成投产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已调离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负责该项工作,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能够主动停止生产,且正在积极推进各项环保验收手续的,对个人免予处罚;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中仅部分工序存在故障,其他主要治污工序仍正常运转,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这是《裁量基准》的一个‘亮点’。”李东说,《裁量基准》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对恶意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对首次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一定的整改期限,对符合免予处罚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以积极教育引导为主。“这是我们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一次重要实践。”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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