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在增值税申报表哪一栏体现?

问:当月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在增值税申报表哪一栏体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税率调整为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税款时,应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因此,除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通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申报,其他的不征税项目均不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体现。

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如何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规定: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

编发:河南税务新媒体

责编:安亮亮 徐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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