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展飞:让老师在电视上公开检讨,柿子拣软的捏?

01

我记得小时候念书的时候,曾经有那么几次,被要求去看“公捕大会”,印象比较深刻的是,台上带着大盖帽的那个在念了那些被五花大绑的人的罪行后,说一句“……依法批准逮捕!”这时候,就见押送的武警,一脚踢向犯人,让他们双膝跪地,腿撞在舞台上的时候发出“咚咚”的声音,煞是壮观。

后来听说这种方式被一些法学专家质疑,认为不人道,违背法治精神,终于被取消了,于是就没有再见过这等“热闹”。

没想到二十年后的今天,我终于在新闻上又看到了类似的场景,只不过与当年比起来,文明了不少。

近日,贵州福泉一名女教师,因驾驶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在电视上向全市人民道歉。女教师所在中学副校长也在电视上公开道歉。据说,这个福泉市曾表态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落选之后,该市开始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开曝光交通违法行为。

在我看来,这颇有些“恼羞成怒”,甚至于要掀桌子的味道了。

据当地的宣传部门回应,这个检讨人呢,是“随机选的”,呵呵。

我连置评都懒得置评,不过还是说一句吧:

还不是看着老师好欺负!

熊学生熊家长都可以随便欺负的人,何况还是政府部门出面。

02

写到这里,我不知道怎么就突然就想起了“师道尊严”这四个字。

是,这老师是有错在先,在人行道上骑了车子。

那么我想问问,在我们这个注重权利保护的现代社会,就算是已经量罪定刑的罪犯,犯下穷凶恶极罪行的死刑犯,都有基本的人权,那么,这么一个只是在人行道行驶非机动车的无罪公民,因何就到了要到电视台上“示众”的地步?!

士可杀,不可辱!

这个名为福泉的地方,口口声声要申请文明城市,却置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于不顾,视公民的尊严和权利为无物,是典型的自相矛盾,说一套、做一套,以极不文明的手段,靠羞辱式惩罚来推动文明社会的创建,本身就是一个笑话。

这种公开检讨的办法不管效果如何,都是一种践踏公民尊严和权利的行为,是一种被明令禁止的权力。比起以往的“示众性”执法手段,福泉不仅要示众检讨,还要搞单位“连坐”,可谓刷新了文明的底线,让人“叹为观止”。

公民违法违规,理应承担法律责任,但仅限于法律明示的责任。对于一般的交通违法,法律惩罚大多以罚款、拘留居多,从来没有哪条法律,授权职能部门将违规者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可以说,福泉让人上电视检讨的执法,远远超出了法律的范畴,是滥用权力、随意做出的法外惩罚,而且惩罚的力度远远超出了个人所犯之事的危害程度。

如果这一行为被默许,本着法公平,是不是所有的违法者及其所在单位,都要一个个排着长队上电视检讨?如果不小心闯了个红灯,就要拉出来示众,上电视忏悔,民众的权利,哪有保障可言?在这样的城市里生活,哪有安全感可言?

福泉自以为打到了文明陋习的“软肋”,实则是拖了文明的后腿;其野蛮落后的执法方式,不仅让公开道歉的人蒙羞,也让整座城市蒙了羞。

03

最后,我还是想为老师这个群体说句话,

这件事,让我想起了前几年的两件事。

2016年,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第一中学高二年级组24名教师,放假后在酒店AA制聚餐,其中有部分人饮酒,总花费1390元。此事被屯留县纪委在全县通报批评,并且将批评意见在当地一家报纸上刊登。

批评的主要依据是在纠“四风”形势下,这些教师“顶风作案”,影响了教师形象,与中央、省市县关于作风建设的要求格格不入,等等。

也是2016年,一份由福建宁化县直机关工作委员会签发的通报,在网络引发热议。通报显示,该县两名小学老师,因为“在占道经营摊点买菜”,被全县通报。

后来这件事在网上发酵后,当地官方回应称,“已认识到没有严格区分对公职人员的倡导性要求与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不同,部分要求过于生硬,通报方式不妥”。媒体报道后,当地已撤销对在占道摊点买菜教师等公职人员的通报。

现在又出了这么一件事,我很难不把这几件事联系在一起。

所谓的“公职人员”,是,不错,老师是公职人员,难道就这么巧?

不偏不倚,就偏偏抽了一个老师出来??

三岁的孩子都不信。

别的我不想多说,我只说一句,摁住老师的头,不把老师当人看,只会毁了教育,毁了我们这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至于那个福泉,我希望能够好好反思落选的原因,看看谁才是需要检讨的人,不要一面申请文明城市,一面与文明渐行渐远。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