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轮被连云港海事局依法滞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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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连云港海事局安检工作组在对辖区靠泊主港区61泊位的巴拿马籍“DOR**”轮开展远程港口国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轮失控灯被桅杆遮挡角度超过6度、右舷登乘梯地令严重锈蚀等4条滞留缺陷及多项一般性缺陷。经充分采集缺陷证据并与船长确认,安检工作组按照规定签发远程PSC检查报告对该轮实施了滞留,并追究船级社船舶检验质量责任。

一、船舶概况

船名:“DOR***”轮

龙骨安放日期:2003年8月1日

船舶种类:杂货船

船舶检验机构:NK

总吨:24960

船旗国:巴拿马

二、主要缺陷情况

1.LOWER N.U.C. LIGHTS LOCATED WHERE OBSCURED WITHIN HORIZONTAL ANGULAR SECTORS OF MORE THAN 6 DEGREES.(失控灯被桅杆遮挡角度超过6度)

处理意见:30/禁止离港,并追究船检责任

公约依据:C72-1/ANNEX1,R9

缺陷解读: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附录1中,对船舶号灯和号型的位置和技术细节进行了详细规定。第9条要求环照灯应安置在不受桅、顶桅或上层建筑大于6度角光弧的遮蔽的位置上。该船失控灯安装在罗经甲板的桅杆上,船尾方向光弧被桅杆遮挡,角度大于公约要求的最小遮挡角度,不满足公约要求。此缺陷为船舶建造时的问题,船检机构在该船建造检验、年度检验期间均未发现并整改该缺陷,应追究船检责任。

2.FIRE DETECTION SYSTEM ON BRIDGE NO VISIBLE OR AUDIBLE ALARM DURING TEST AND SYSTEM FAULT LIGHT FOUND ACTIVATED.(测试时驾驶台火灾探测系统无声光报警,系统故障指示灯常亮)

处理意见:30/禁止离港

公约依据:FSSC/C9/P2.5

缺陷解读: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第9章2.5条对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的声光火灾信号提出了明确要求,即任何探测器或手动操作呼叫点的动作应在控制板和指示装置上发出声光火灾信号。该船在按照安检员要求进行火警警报测试时,驾驶台的失火报警系统没有发出声光报警且面板上“FAULT WARNING”和“SYSTEM FAULT”两个故障指示灯常亮(图1红色圆圈处),不满足公约要求。图2为缺陷整改后失火报警系统正常工作时的状态。

3.DETECTOR LINE 5 AND LINE 6 OF SAMPLE EXTRACTION SMOKE DETECTION SYSTEM FOR CARGO HOLD OUT OF ORDER AND FANS NOT SWITCH ON DURING INSPECTION.(检查时货舱抽烟式探火系统5号和6号线路探头故障,抽烟风扇未能启动,系统未保持随时可用)

处理意见:30/禁止离港

公约依据:FSSC/C10/P2.2.1

缺陷解读: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第9章2.5条要求取样探烟系统的传感装置应经验证,以在传感室内的烟密度超过每米 6.65%的减光率之前动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船的抽烟式探火系统面板显示为“FAULT:SMOKE DETECTOR LINE 5-6,MAIN SUPPLY FANS SWITCHED OFF”。

4.D-RING FOR EMBARKATION LADDER AT S/SIDE RUSTED SERIOUSLY(右舷登乘梯地令锈蚀十分严重)

处理意见:30/禁止离港

公约依据:S74-17/CIII/R11

缺陷解读:地令是保证登乘梯安全系固船体的关键部件,其应有足够的结构强度以保证船员救生登乘使用的安全性、可靠性。该船地令锈蚀十分严重,外观可见截面直径损失过半,部分结构有裂纹,该登乘梯固定设施已不符合安全使用的技术条件。

三、点评

综合上述缺陷可以发现,船舶自身安全管理存在很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船长及船员的安全管理意识淡薄,该船的大多数缺陷都是船员在日常工作中对船舶关键设备设施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造成的,甚至长期缺乏维护保养;

2、船公司对船舶安全状况监控不足,进一步降低了船员维护保养设备的积极性。

同时,船级社验船师把关不严,历次年度检验中均未发现存在已久的缺陷。多方安全把关缺席,最终导致该船处于不适航状态而被港口国滞留。

作者:连云港海事局船舶安检工作组 陈赳昂

作者:连云港海事局船舶安检工作组 陈赳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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