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说透:减资、撤资的财税处理
感恩节后第二天,接到朋友电话,他们公司因为业务需要,对实收资本进行减资。就此事,咨询了当地税局,回复是:第一,各股东必须要同比例减资;第二,减资是股权转让,要征税。
“今天的问题来自昨天的解。”---彼得·圣吉
本文不论述回复是对还是错,只关注事件本身。希望今天的讨论可以解决明天的问题。
力行财税,谈财说税,今天我们不论对错,讲一讲减(撤)资涉税的那些个柴米油盐。
1、现实困境:为什么要减资
现实生活中,增资操作比较普遍,减资操作一般来说比较少(撤资相当于是减资的一种,以下主要描述减资的财税处理)。
第一,减资,主要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范和约束。
《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原因,主要有几种:公司严重亏损、公司资本过多、解决出资瑕疵、减轻股东实缴压力、投资的快速回收、公司分立、融资需求失败等。
正常来说,有减资需求的公司,一般都是原有资本过多,对于公司业务而言,资本过度剩余,如继续保持原有资本不变,则必然导致资本沉淀在公司,造成闲置和浪费。
2、减资的种类
第一,减资,按是否同比例,分为全体股东同比例减资和不同比例减资。
(1)同比例减资。对减资前的股权比例没有改变,各位股东相应的权利、义务份额亦保持不变。
(2)不同比例减资。举一法院判决的案例。
2018年华宏伟与上海圣甲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1780号民事判决书):《公司法》第43规定中的“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仅仅指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而并非涵盖减资后股权在各股东之间的分配。股权是股东享受公司权益、承担义务的基础,由于减资存在同比减资和不同比减资两种情况,不同比减资会直接突破公司设立时的股权分配情况,如只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做出不同比减资决议,实际上是以多数决形式改变公司设立时经发起人一致决所形成的股权架构,故对于不同比减资,在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另有约定除外,应当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意思就是不同比例减资没问题,但因涉及到减资后权益结构的变化,因此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而已。
第二,减资,按公司资产是否实质减少,分为实质减资和形式减资。
形式减资一般发生在公司实际资产低于注册资本,有巨额亏损,减资不减少公司实际资产,相当于是弥补亏损。
第三,股权转让与减资、撤资的区别。转让股权是指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老股东或新进入的股东),有转让方和受让方;撤资与减资,是指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撤资总体上说是一次性事项,撤资后不再保留股份,而减资只是减少股权份额,仍会保留部分股份。
综上来看,减资所涉及的财税事项,稍显复杂的就是全体股东不同比例、实质性减资。
3、税法条文的规定及解读
(1)减资股东
若股东是企业法人,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26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若股东是自然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以及《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其取回的所有财产都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相关税费。
若是企业,减、撤资取得的对价,有一个处理顺序的问题,且顺序不可颠倒;若为个人,按财产转让。
(2)被投资企业
如果是用自己的非货币性资产作为股东减资的支付对价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同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若以货币作为对价,则无特别处理;若为非货币性资产,则有一清算及收入确认的过程
资金财富,本无常主,进来便是主人。
4、减资的税务处理
企业股东,溢价收回,扣除投资成本的收回和免税的股息所得,其余作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股东,溢价收回,扣除原出资及相关税费,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若用非货币性资产作为支付对价,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清理,视同销售计征各项税收。
案例1:2019年12月31日,甲公司注册资本(已实缴)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为200万元。A公司股东占40%股权,B公司股东占60%股权。2020年1月1日,A股东减资30%取得对价400万元。
A股东减资收回款分为以下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投资成本的收回300万元(1000*30%);第二部分为股息所得60万元(200*30%);第三部分确认为资产转让所得40万元(400-300-60)。
A股东应交企业所得税10万元(40*25%)。
案例1中,若甲公司的股东A为自然人,则A股东应交个人所得税为:(400-1000*30%)*20%=20万元。
5、减资的财务处理
股东方财务处理较为简单,即为投资的收回,此次不细述。
被投资方的一般性账务处理如下(若是非货币性资产作为对价的,首先应进行清理财务处理):
(1)资金过剩将股本将多余的资本返还给股东:
借:实收资本(股本)
贷:银行存款等
(2)股东收回投资金额超过注册资本
借:实收资本(股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贷:银行存款等
(3)若非上述情形,基本上可根据原出资和现对价的数额对比关系,依次对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借贷处理即可。
(4)减资弥补亏损,即名义减资的,一种观点认为应分为两步看,第一是股东减资,第二股东将减资额作为捐赠,给予被投资企业;另一种观点认为这是名义减资,股东并没有实际收回投资,股东及被投资企业不作为捐赠及捐赠收入处理。
这两种观点,从结果看,并不会对企业所得税造成影响。
6、结语
(1)无论是减资、撤资,还是股权转让,有涉税影响的是公司股东,对于被投资企业而言,没有税费变化。
(2)无论是减资、撤资,还是股权转让,有避税措施,但较为麻烦,若单纯只为延缓税款入库时间,形成递延税款负债,操作及落地则较为便捷。
(3)在股东方减(撤)资时,被投资企业应冲减“未分配利润”,不能冲减“本年利润”。
(4)会计处理中,对于“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最多冲减至零,“未分配利润”可以冲减为负数。
(5)从法律形式分析,股权转让与减资、撤资存在明显的差异,但从税法角度(总局的文件精神)看,则将减资、撤资视为股权转让的一种,对于被投资企业而言,实质上是减(撤)资股东将在被投资企业中权利义务的所占份额转移给了剩余的股东了。
(6)不管是实质减资还是名义减资,均为应登记事项,应至工商及税务办理变更登记。
(7)朋友的公司10月份刚进行了增资,12月份因业务需要,进行与10月份同样金额(比例)但反向的减资动作,鉴于目前的市场环境及被投资企业的情况(在此期间未进行任何的业务活动)下,被投资企业未发生的增值或减值。
(8)减、撤资与股权转让,与其互为人间,不如自成宇宙。
(配图摄自汕尾红海湾遮浪南海观世音景区及风车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