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危险废物鉴别?完整程序,看了就会!
危险废物鉴别定律
危险废物鉴别,是指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判断、识别,从而确定待鉴别的物质是不是危险废物的活动。
二、谁有权对危险废物进行鉴别
因为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所以任何人和单位,为了自身的需要,都可进行危险废物的鉴别。
三、鉴别危险废物应当依据的法律和标准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3.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4.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
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10.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1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12.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四、鉴别危险废物是否需要仪器设备
有时需要,有时不需要。
当不需要检验检测时,通过逻辑判断即可鉴别危险废物。
当需要对危险特性检验检测时,才需要使用仪器设备。
五、危险废物鉴别和危险特性检验检测的关系
识别是不是危险废物的整个过程是鉴别。
鉴别的目的是“识别是不是危险废物”。
当需要鉴别待鉴物质的危险特性时,才需要检验检测。
检验检测的目的是“识别危险特性”。
检验检测可能是危险废物鉴别的一个过程,但也未必。
六、鉴别危险废物需要什么能力
鉴别人员需要的能力包括:
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包括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相应的逻辑判断能力。
当需要对危险特性检验检测时,还需要:
相应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
对检验检测过程的质量控制能力;
对检验检测结果的判断识别能力。
七、危险废物鉴别与危险废物鉴定的关系
危险废物鉴定与危险废物鉴别所依据和遵循的技术标准、规范、程序完全一致。
危险废物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这一特定的主体开展的危险废物鉴别。
危险废物鉴定意见在诉讼案件中比一般危险废物鉴别结论具有更高的证据效力。
第二节 危险废物鉴别程序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第4部分规定了危险废物鉴别的普通程序。
以下内容摘自《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4鉴别程序
危险废物的鉴别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4.1 依据法律规定和GB34330,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4.2 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首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4.3 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依据GB5085.1、GB5085.2、GB5085.3、GB5085.4、GB5085.5和GB5085.6,以及HJ298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4.4 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第5部分规定了危险废物混合后的鉴别程序。
以下内容摘自《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三、危险废物处理后的鉴别程序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第6部分规定了危险废物处理后的鉴别程序。
以下内容摘自《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第三节 固废属性鉴别
危险废物的固废属性鉴别,应当依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4.1规定的程序进行,具体应当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中的规定进行。
一、具备固废属性的物质
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中对“固体废物”的定义进行判断: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凡是符合此定义的,则判断为“具有固废属性”;否则,判断为“不具备固废属性”。
此外,还应当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九条进行固废属性的判断:“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符合该条规定的,判断为“具备固废属性”;否则,判断为“不具备固废属性”。
二、不具备固废属性的物质
通过有关规定,判断“不具备固废属性”的物质。
以下内容摘自《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以下内容摘自《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根据上述规定,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和放射性污染环境防治中的固体废物,应当认定为“不具备固废属性”。
三、不认为具备固废属性的物质
通过有关规定,判决“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在危险废物鉴别中,“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被认定为“不具备固废属性”。
以下内容摘自《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上述规定中的物质虽然可能是固体废物,但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因此,凡是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物质,应当判断为“不具备固废属性”。
第四节 废弃属性鉴别
物质的废弃属性,也即该物质是不是废物。
危险废物的废弃属性是危险废物鉴别中最难认定的属性。
一、对产生环节物质的鉴别
以下内容摘自《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依据物质的产生来源进行鉴别,符合规定情形的,判断为“具备废弃属性”。
二、对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物质的鉴别
以下内容摘自《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对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物质进行鉴别,符合规定情形的,判断为“具备废弃属性”。
三、对于无主物的鉴别
一种物质或一批物品,无论被放置于露天的野外,还是被堆积于有顶棚的仓库、房屋,凡是难以找到明确所有人的,均应当被认定为“具备废弃属性”。
第五节 危险特性鉴别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4.1、4.2、4.3的规定,判别待鉴别物质的危险特性,应当经过三个步骤。分别是:
一、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
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判断为“具备危险特性”,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感染性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应按照第4.3条的规定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为条文部分和列表部分。请不要遗漏通过条文部分进行鉴别。
二、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检验检测
依据GB5085.1-GB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判断为“具备危险特性”。
GB5085.1-GB5085.6对应的鉴别标准分别是: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三、通过上述两个步骤仍然无法鉴别的
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