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知产庭 | 这些典型案例是不是看着有点眼熟?
10月21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提请审议。
报告中提到多个典型案例,小编从中选取了10个大家可能熟悉的案件,来看看有你眼熟的吗?
库尔勒香梨地理标志侵权案
”证明商标,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属于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标识商品来源地功能,以表明因原产地气候、自然条件、工艺等因素决定的商品特定品质。
2017年12月,某超市分公司所售香梨包装箱标有“庫尔勒香梨”字样。库尔勒香梨协会认为该公司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商品未标注生产单位、产地等必要信息,亦不能提交产品来源相关证据,其在商品包装上突出使用“庫尔勒香梨”构成商标侵权,应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奇虎与腾讯垄断纠纷案
奇虎公司因腾讯公司QQ软件不兼容360软件,起诉腾讯公司滥用其在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请求判令腾讯公司立即停止垄断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驳回奇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奇虎公司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详细阐述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法意义上相关市场界定标准、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原则方法等一系列法律问题,明确反垄断法律适用多个重要裁判标准,最终维持一审判决。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垄断案件,相关裁判规则被纳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
“小度”智能产品语音指令案
百度公司发现子乐公司生产销售与其“小度”智能音箱产品相同的AI电子产品“杜丫丫”学习机,并使用“xiaodu xiaodu”语音指令进行唤醒操作,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经百度公司广泛使用推广,“小度”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xiaodu xiaodu”是用户使用小度智能音箱必不可少且频繁出现的特定语音指令,已与百度公司及其产品建立起明确稳定的联系,具有较高知名度。子乐公司被诉行为主观上具有恶意,客观上也易使公众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令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该案是全国首例智能产品语音指令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对规范人工智能产品市场秩序、遏制恶意混淆误导公众行为具有示范意义。
“懒人听书”有声读物著作权案
谢某发现“懒人听书”网向公众提供其文字作品的有声读物,且懒人公司是经创策、思变、朝花夕拾等公司层层授权后提供听书服务的,遂以四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有声读物由朗读涉案作品形成,实为录音制品。与文字作品相比,录音制品受众群体可能存在多方面不同,仅依据创策公司取得涉案作品以书面文字形式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授权,不能认定其同时取得以录音形式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授权,故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裁判为有声读物行业主体提供了清晰指引,对引导规范相关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网络游戏侵害金庸武侠小说改编权案
完美世界公司经明河社公司授权,取得《金庸作品集》游戏软件改编权及改编后商业开发独家授权。后发现由火谷公司开发、昆仑乐享公司和昆仑公司运营的《武侠Q传》游戏,使用了《射雕英雄传》《神雕侠侣》《倚天屠龙记》《笑傲江湖》四部作品核心人物和武功,占游戏相关设置量70%左右,且人物、武功描述等与涉案作品存在对应关系或相似性。明河社、完美世界公司遂以侵害作品改编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北京一中院一审未支持改编权主张,但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北京高院二审认为,该游戏设计能够体现涉案作品有关人物性格特征、人物关系、场景等具体内容,侵害了原告改编权,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600余万元。
该案是网络游戏与文字作品间使用关系认定的典型案例,判赔数额参考涉案作品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充分反映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保障权利人获得足额赔偿,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司法导向。
侵犯《流浪地球》著作权犯罪案
陈某受境外人员委托,招募他人通过远程登录境外服务器,从视频网站下载或通过云盘分享等方式获取《流浪地球》等春节档热门影视作品2425部,再将远程服务器上的片源进行技术处理、生成链接,发布至多个盗版影视网站。其间,陈某等人收到盗版影视资源网站运营费用汇款125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等8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影视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实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该案是严厉打击境内外人员通过互联网侵犯热门影视作品著作权犯罪的典型案例,为严惩网络领域侵犯著作权犯罪提供了参考,对潜在盗版者起到了警示作用,彰显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净化网络环境的坚定决心。
涉电商平台反向行为保全案
某电商平台内网店销售产品被诉侵犯专利权,平台在一审判决后断开其销售链接。二审中网店经营者向法院申请反向行为保全,要求“双11”前恢复其销售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26小时内作出裁定。
在涉案专利权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下,保全裁定使被诉侵权产品能够上线销售,避免错失“双11”商机遭受不可弥补损失。鉴于恢复链接可能给专利权人造成损失,裁定一并冻结经营者账户相应金额,并根据恢复链接后可得利益确定动态担保金,避免网店全部收入被冻结的资金压力。同时,裁定打消了电商平台对恢复链接后可能被要求承担责任的顾虑,丰富了消费者的选择。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首例恢复电商平台链接反向行为保全案,也是法院首次结合电商销售特点在知识产权行为保全中采用动态担保金,体现了人民法院兼顾各方利益的司法态度。
“小米”商标侵权案
中山奔腾公司注册“小米生活”商标并大量使用,此外其注册的90余件商标中,多件与小米科技公司“小米”“智米”标识近似。小米科技、小米通讯公司发现后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小米”为驰名商标,被告在多家电商平台、店铺线上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种类多、数量多、规模大,且诉讼期间仍持续宣传销售,具有明显侵权恶意。同时,涉案商品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导致原告公司声誉受损,应加大惩处力度,故以侵权获利额为基数,按照三倍确定赔偿额,判令赔偿5000万元。
该案是商标法修订后第一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通过明显提高侵权违法成本,体现了严惩恶意侵权的鲜明导向。
侵犯“乐高”积木著作权犯罪案
李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乐高公司许可,通过拆解研究、电脑建模、复制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生产等方式,专门复制乐高拼装积木玩具产品,并以“乐拼”品牌线上线下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3亿3千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以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判处主犯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九千万元;对其他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
该案有力震慑链条式、产业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的决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