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调岗,仍在原岗签到不去新岗上班算旷工吗?
来源:劳动争议资讯
□案情简介□2012年5月22日,蔡某入职A公司,与A公司签订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工种)为XX。蔡某签收《公司员工手册》,并书面保证严格遵守员工手册和公司的所有制度,若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愿意接受按有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理。2014年9月11日,A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将蔡某从原岗位调整至新岗位工作一个月。调岗前,A公司对蔡某进行了转岗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自9月11月至10月1日前,蔡某去了新岗位工作。2014年10月1日起,蔡某不同意转岗到新岗位,要求回到原岗位工作,且每天到原岗位签到。A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通知工会以蔡某旷工为由,欲与蔡某解除劳动合同。工会于次日回复公司,同意公司解除与蔡某的劳动合同。2014年10月13日,公司以蔡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蔡某的劳动关系。蔡某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仲裁委经审理作出裁决:认为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无须支付经济赔偿,驳回蔡某的仲裁请求。
蔡某对该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在A公司调岗后从2014年9月11日上班至2014年9月30日,但自2014年10月1日起,蔡某每天到原岗位签到,但在该签到期间,蔡某亦向A公司多次表示不同意转岗,要求回原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可依法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一般有三种:一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二是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三是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对蔡某转岗符合上述情形,在蔡某多次向公司要求回原岗位工作的情况下,公司仍无正当理由予以拒绝,后以蔡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蔡某的劳动关系,属违法行为。故公司应支付蔡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蔡某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上诉意见:公司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因工作需要,蔡某同意转岗帮工一个月并接受安全培训,在此期间内,蔡某于10月1日至11日没有到新岗位上班,擅自回原岗位签到,且每次签到后10分钟至1小时后就离开。公司多次通知蔡某回新岗位上班,但均遭到蔡某拒绝,由于蔡某连续10天没有到新岗位上班,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依法解除与蔡某的劳动合同,不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蔡某答辩:2014年9月11日公司强制蔡某去新岗位上班,10月1日蔡某回原岗位上班,公司不安排工作,并非自己不愿意工作,而是公司安排工作,所以不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旷工一事。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蔡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蔡某的岗位(工种)为XX,没有约定具体的细分工种。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将蔡某从原岗位调整至新岗位工作一个月,调岗前,公司对蔡某进行了转岗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该调岗对劳动者不具有侮辱性,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是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蔡某原已接受了岗位的临时调整,但自2014年10月1日起没有到新岗位工作,并且在新岗位签到后离开,没有从事公司工作,其行为已构成连续旷工。公司在蔡某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事先通知了工会,并在经工会同意后解除与蔡某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的规定。蔡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蔡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单方解除与蔡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蔡某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均无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
蔡某不服二审判决,向高院申请再审,认为是公司对其调岗、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高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公司解除与蔡某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的问题。公司与蔡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蔡某的岗位(工种)为XX,没有约定具体的细分工种。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将蔡某从原岗位调整至新岗位工作一个月,并且在调岗前对蔡某进行了转岗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二审法院认为,该调整对蔡某不具有侮辱性,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是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于法有据,并无不当。蔡某原已接受了岗位的临时调整,但自2014年10月1日起没有到新岗位工作,并且在原岗位签到后离开,没有从事公司工作,其行为已构成连续旷工。公司在蔡某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事先通知了工会,并在经工会同意后解除与蔡某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的规定。蔡某申请再审称公司对其调岗、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理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由于蔡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单方解除与蔡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蔡某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均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