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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全国有两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抚养权案件:19年的未婚妈妈魏圆圆案、近日刚在厦门宣判的“全国首例同性伴侣争夺抚养权案件”。两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截然相反、当事双方的具体情况也并不相同,但共同之处,在于两起判决的结果都不能尽如人意、反映出单身生育的权益认定依然存在法律盲区,而这一现状直接影响到的,是最需要采取单身生育方式的性少数群益——也就是拉拉群体。案件少并不等于类似事件不曾发生,而是类似事件所代表的的灰色地带并不被允许进入司法系统所代表的的主流视野。
对于关心女性议题的人来说,19年的魏圆圆案以匪夷所思的判决结果预示着一次女性权益的倒退,本案一审违背了两岁以下孩子跟随母亲抚养的基本原则,无视了母亲怀孕生产的付出、无限夸大了父亲这一角色对孩子的监护权利、在事实上暗示了父亲对孩子的付出必须要以完全的抚养权为代价,而母亲则应该对孩子更无私风险。在一审中,未婚生子的魏圆圆被判失去不到一岁半的孩子的抚养权,且在孩子成长到十八岁前支付接近六十万的抚养费。在网上曝光并取得巨大关注后,二审的结果为分阶段抚养,魏圆圆依然只拥有孩子三岁前的完全抚养权,这个结果也很难让人满意。魏圆圆案尚可利用舆论挽回权益,归根结底也是因为其依然在一个传统的异性恋叙事下:魏圆圆与男方存在过事实上的男女关系。去子留母的故事自古有之,固然有着浓重的男权与阶级遗毒,却依然是传统的一部分,这给了此案一个引起关注并促使二审改变的舆论基础:未完成的婚姻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对已完成的婚姻造成重大的伤害。这也是为什么魏圆圆案最后依然在某一定程度上遵循了抚养权的原则:它虽然预示着母亲的个人权利应该为第二代的经济利益最大化而让步,但这样的思想本质上是传统父权制婚姻模式必然会带来的利益导向结果,也就是说判罚的结果是为了父权制社会的稳定运营,这是一个女性权益与父权制权力相互博弈并试图取得暂时性平衡的结果。代孕抚养权判决与同性伴侣监护权判决上,因为其中涉及到的买卖方关系、亲密关系与父权制婚姻毫无关系,也因此在判决上体现出缺少审慎的特点: 司法机关在这样的案件中往往呈现出较为粗暴的判罚,司法机关往往无意再维系原有一方在抚养/探视与经济上的任何关系,将孩子完全判给一方——即使是最理想的情况,这也意味着抚养孩子的成本完全只属于一人,而另一位对生育确实有所付出的一方则会失去任何权益。先从代孕抚养权案谈起,和大众以为的“怀孕即为母亲”的认定不同,在京0108民初50537号一案中,由于原告女方并未使用自己的卵子怀孕,在司法鉴定中心与法院审判书中,女方无法被认定为孩子的生物学母亲,因此最后孩子的抚养权并不属于怀孕生产的女方,而是由经过DNA鉴定被认定为孩子生父的男方独自抚养。而在沪02民终7243号案中,和“孩子不足两岁属于妈妈”的一般法律规定下操作不同,即使女方是孩子的生物学母亲,但由于双方都承认了代孕事实,男方先将孩子抱走且法院认为男方户籍、经济优势都强于女方,所以,即使判决生效时孩子不足一岁,在“代孕协议” 被等同于“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孩子随男方生活”的前提下,孩子的抚养权也被判给了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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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两个案子,可以看到代孕中女性存在的困境:无论是因为血缘鉴定、经济水平、户籍所在,都有可能导致女性完全失去对子女的抚养权——这在异性恋婚恋关系中,是不会存在、或者说是可以纠正的情况。在单身女性法律上还不被允许使用人工生殖技术的情况下,拉拉群体如果要获得精子来受孕,除了高价找国内违规操作的辅助生育机构,还可行的就是与他人合作生育,然而从以上两例判决来看,即使不形婚、即使用自己的卵子怀孕,一旦面临抚养权纠纷,依然有很大概率失去自己的孩子。代孕的案子面临复杂且让人沮丧的局面,而厦门同性伴侣争夺抚养权案件则是全国首例,从目前的一审判决结果来看,同样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怀孕生育的一方,但与此同时,法院并不承认原告、也就是卵子的提供一方要求确认与孩子亲子关系的诉求,更无从谈起对孩子的探视权。根据法院判决,法院否决原告诉求是因为法院不支持原告进行亲子鉴定且孩子出生证明上的妈妈是被告,而《极昼工作室》对其他律师关于此案的看法采访,法院对目前亲子关系、抚养权的认定或许并不是因为我们以为的“司法实践中更认可母亲怀孕的付出”,而是法院在回避亲子鉴定后可能带来的抚养权纠纷复杂化。对与拉拉群体来说,无论是异性恋婚姻中女性亲权认定的倒退、还是生殖技术带来的女性亲权的模糊,所有女性在当下司法环节中面对的困境,都在拉拉群体身上集中显现。从这个角度,拉拉群体的生育,可以说最为艰难。我身边的一对拉拉朋友曾因为生育发生过很具体的分歧:拥有北京户口的一位希望另一位用自己的卵子怀孕,我在当时就因为尚未二审的魏圆圆案提醒过法律上的风险:如果孩子的户口上在北京,一旦出现纠纷,怀孕一方可能一无所有。而参考厦门一案的判决,即使是怀孕一方得到了孩子的抚养权,孤身一人在北京做到同时抚养孩子与兼顾事业,对我朋友来说又是几乎不可能的一件事。更遑论她们要从哪里取得精子?是花一笔打钱还是私下与他人合作?那可能又会带来新的风险与困境。A卵B怀,在拉拉生育议题中属于一个常见却充满争议的做法,诚然从生育风险公平的角度来说伴侣双方各自生育才是最公平的,但对于因为经济条件、心理等各种原因只打算要一个孩子的情侣来说,A卵B怀确实是一个让孩子和双方产生亲子联系的方式,在没有婚姻契约作为保证的前提下,这种亲子联系也能满足让家庭结构更加稳定的愿望。但从“厦门案”的一审结果看,在同性婚姻得不到承认的情况下,拉拉双方并不能和其它异性恋伴侣一样,对孩子拥有共同亲权,这也导致一旦出现纠纷,孩子的抚养权只能属于其中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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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异性恋婚姻中男性对生育的付出与得到的亲权,拉拉伴侣中注定有一位彻底失去孩子的结果首先是一种歧视与不公,这种不公同时也增加了个体的压力: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也不得不独立抚养孩子,在这个过程中得不到异性恋离婚可以得到的抚养费支持。可以说无论是代孕还是拉拉抚养权一案的判断,其亲权、抚养权判决的缺陷都体现了拉拉在单身生育上可能存在的困境:无论你是和男性合作生育、和伴侣合作生育,都面临彻底丧失亲权或只能完全独立育儿的可能。——司法对抚养权的谨慎对待,代表着异性恋合作育儿的合作有一个破裂之后的兜底模式,这样的兜底模式越完善,合作育儿给个体、尤其是女性带来的风险与牺牲越小。——然而对于最需要中国女性性少数群体来说,司法对她们的生育困境几乎是完全无视的,除非你的经济能力可以做到独自完成辅助生殖技术并独自抚养孩子,否则生育对她们来说就意味着显而易见的不公、极大的抚养权风险、亲权的歧视与否认。归根结底,女性性少数群体之所以面对种种司法环境下的生育困境,还是因为性少数群体在主流视野的被迫隐形:性少数群体的存在不被看见、性少数群体的需求也不被承认。在中国的法律中,几乎很难看到性少数群体的存在:刑法中不承认同性只见可以发生性关系所以不存在同性强奸罪、民法中不承认同性可以结婚所以不存在同性婚姻。刑法的无视让性少数群体缺少保护,民法的无视则让性少数群体、尤其是女性性少数群体的婚姻、财产、生育缺少保障。因为性少数群体的存在不被承认,导致女性性少数群体的生育需求被安全无视:不允许女性使用人工生殖辅助技术、单身生育无法享受生育保险、拒绝细分与人工生殖技术相应的亲权认定。因为性少数群体的存在不被承认,女性性少数群体的失权是全方位的:从人工生殖辅助技术的禁止到由此带来的亲权模糊,拉拉如果想要最基本的法律保障与最小的生育成本,只能选择走入异性恋婚姻,这无疑是对性取向的侮辱与对人格的贬损。从徐枣枣要求单身冻卵诉讼到厦门同性伴侣抚养权争夺案,官司背后体现的是女性性少数群体的生育诉求,我们看到的案子如此少,并非因为诉求不强,而是性少数群体的需求始终难以被主流承认。同性性取向违背公序良俗、同性伴侣关系无法得到法律认定——这样的偏见与歧视,让女性性少数群体不得不为生育付出更大代价、更多风险的根本原因。在我看来,拉拉的生育权益即和女性权益息息相关,又有着作为性少数群体的独特困境:首先女性的生育贡献应该被承认、这种风险在抚养权对母亲意志的尊重中要得到体现,其次司法必须承认同性婚姻与同性的非婚同居关系,否则性少数女性的亲权、合作育儿方式永远得不到法律的讨论与保障、再最后单身生育权应该得到保障、精子库对单身女性或同性婚姻开放,否则性少数女性依然要为了怀孕付出过多的经济代价或法律风险。缺少法律保障意味着生育只能成为极少数人的阶级特权,这对性少数群体来说本来就意味着不公平。在这个基础上,女性性少数群体的诉求需要被公众与政府看到,只有被看到、才会有改变的希望。希望大家可以填写多元家庭网络发起的针对中国女性性少数群体生育权状况的调查,这将影响到社群今后的倡导方向、也将让多元家庭网络更好地为女性性少数群体提供相关法律与社群服务。生育是自由的,但并不意味着困境不该被解决,性少数群体的权益与全体女性息息相关,她们得到的生育权力也将让所有女性的生育选择更加自由。对性少数群体来说,性别要得到尊重、性取向要得到公平,而无视即是不公、不公即为歧视,只有消除歧视,才能活得自由,这是我们一直发声的意义。
本文为DF特别约稿。感谢关注,阅读至此。“中国女性性少数生育权状况调查问卷”还在开放填写中,目前我们刚收集到3065份问卷,与我们5000份的目标还相去甚远。拜托大家帮忙填写问卷,转发文章,帮助我们一起收集。你我的参与,能助力拉拉/伴侣走在阳光下!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