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补助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报问题的说明
关于政府补助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报
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均作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列报。
该解释是财政部9月5日《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中的表述。该问题原有争议,原瑞华计学撮要一书的理解是:
企业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总额法下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列报?
解答: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款项,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1 号——现金流量表》对“筹资活动”的定义的(即“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因此应计入“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
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1 号——现金流量表》对现金流量表中“三类活动”的定义:
“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因此,“经营活动”是一个剩余类别,是所有交易和事项扣除应归属于投资、筹资活动的交易和事项之后的剩余类别。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总额法下递延收益在资产负债表上的“非流动负债”大类下列示。由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结转损益的期限相对较长,而且通常金额较大,递延收益的确认导致企业的长期负债和权益结构发生变化,因此严格来说,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款项,是符合上述“筹资活动”的定义的(即“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计入“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较为适合。
对于净额法列示业内一般理解是:
现金流量表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净额法下应如何列示?
答案:
如果冲减资产价值,则作为投资活动。之所以产生差异是因为考虑现金流量表准则对投资、筹资活动的定义。净额法不影响负债和权益结构,而总额法有影响。
而只有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无论总额法还是净额法均作为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
本人在实务中也与同事讨论此问题,由于此次财政部已经明确处理,因此今后以上各种情况均作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列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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