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逃税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无罪?这是个巨大的误区!!
虚开发票这个话题对于财务既熟悉又陌生。这又是什么意思呢?因为很多财务对于虚开是了解一些的,但是了解的不全面。对于财税问题,了解一些和一点不了解是可以划等号的。今天咱们就把虚开发票这个话题跟大家站在实操的角度上说透了。1、虚假品名:用便于报销的物品名称代替不符合报销要求的实物名称。如购买化妆品开列为办公用品,购买保健品开列为劳保用品等。4、假票真开:用假发票开具真实业务。有的单位通过开具不真实的销货发票,虚减收入虚增成本;还有的单位自制假的支出单据,开支一些正常业务无法报销的费用;还有的单位用自行印制的专用收据隐瞒收入。根据上面的举例可以看出发票上的销货方、购货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有一样不一致,即为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普通发票罪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并处罚金。有一些朋友认为谁开的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票谁定义为虚开,这绝对是一个误区。实际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也就是说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都可以定义为虚开。虚开来说非善即恶。恶意取得虚开罪名如上,善意取得虚开仅仅是不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滞纳金、罚款、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罪名都没有,那么出现虚开的事件时,如何界定是善意呢?三是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四是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不管是虚开专票还是普票,有些财务认为只要没有逃税就没事。那么您的理解就有问题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既侵犯了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又侵犯了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具有骗税、逃税目的并非构成虚开发票罪的必要条件。所以不以逃税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无罪---这绝对是个误区。好的,虚开票这话题我们就跟你大家聊到这里,如果您有补充的意见欢迎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