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制度构建的依据(二)
(二)将违法行为纳入环境信用的学理依据
长期以来,我国的环境违法成本比较低,企业开展环保生产动力不足。2015年11月,为加快建立企业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要求加强全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明确了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记录的信息范围,要求建立并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完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对于如何将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环境信用体系,还需在学理上进一步探讨。
预测未来的一个有效方法是观察与总结过去,因此,社会信用作为一种调控手段可以运用在生态环境领域中。与法律相比,信誉机制是一种成本更低的维持交易秩序的机制。环境信用是一种独立的信用制度,主要依靠信用功能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环境人格评价,本质在于借助以信用为中心的有形或无形之手,调整、平衡、确定环境负担和环境利益。环境信用制度属于社会信用法治的一部分,由环境信用运行、环境信用规范、环境信用监管惩戒、环境信用中介和环境信用教育等构成。当前,我国正在全面构建环境保护社会共治的新格局,在立法过程中更加突出法律的绿色元素,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机制为核心的环境信用制度能够有效打击环境失信行为,压缩环境失信企业的生存空间,实现生态环境、市场经济与社会秩序的和谐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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