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缴纳5大误区
转:小颖言税 来源:第一财务教室
印花税是我们会计人员在工作中经常接触的一个税种,由于其涉及的税额通常较小,很容易被大家忽视进而引发涉税风险。
今天,再为大家总结一下5个常见的印花税误区,您看看自己是否中招了?
误区1
签订电子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例1:
由于签订纸质合同保管起来不太方便,而且还需要双方当面签订,耗时费力,因此,甲企业在2020年度与很多长期合作的供应商采用了签订电子合同方式。那么,签订电子合同还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误区提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因此,以电子合同代替纸质合同同样需要缴纳印花税。
误区2
合同签订后又取消已缴纳的印花税可退还
例2:
2020年1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并在当期各自缴纳了印花税。2020年12月,经双方一致协商将已签订的合同取消。那么,合同取消后企业已缴纳的印花税能否退还呢?
误区提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第七条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因此,合同取消后即便合同约定的事项尚未履行,企业已缴纳的印花税仍然不能退还。
误区3
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例3:
甲企业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从事商品房的开发销售业务。那么,甲企业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按照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是否正确呢?
误区提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四条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因此,对于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按照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看到这里,有读者朋友可能会问,“我们个人购买商品房签订的合同是不是也需要按照产权转移数据缴纳印花税呢?”
这就要提到一个印花税优惠政策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误区4
签订借款展期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例4:
甲企业是一家小微企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2020〕122号)优惠政策规定,甲企业本应在2020年12月31日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合同得以延期。
对此,甲企业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展期合同。针对该合同甲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呢?
误区提醒: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七条规定:“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因此,只要合同内容符合上述要求,甲企业可以免征印花税,省了一笔开支~
误区5
实收资本有增有减、增加部分全额缴纳印花税
例5:
甲企业2020年度实收资本账户7月份减少800万元,11月份增加1000万元。财务人员认为,甲企业应将增加的1000万元实收资本全额计算缴纳印花税,该观点正确吗?
误区提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
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企业“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在本案例中,甲企业实收资本先减后增,减资时涉及的800万元不退还已缴纳的印花税。对于后增加的1000万元,其未超过减资前已缴纳过印花税的部分,不需要补缴印花税,只就增加超过原已贴花部分的200万元(1000-800)补缴印花税。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