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海关开始盯上这些公司?
最近某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公示,一口气处罚了近50家民营企业,胖剑一看基本都是贸易公司,哎呦,这是怎么了?
胖剑我就整理了一下这其中比较典型的案例,今日与大家分享一下:
当事人名称,海关代码,报关单号等
都被胖剑和谐过了,所以呢,你们就别猜是哪里了,没有意义哈
案例一:
2018年6月13日,当事人喜乐全越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大镇市海隆报关有限公司持报关单330120180015579456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棉布60170千米,商品编号5208120000。2018年6月23日,经查验二科(3322640)查验,实际出口货物:商品编码与申报不符,实际为:5208390090;数量与申报不符,实际为5000米;化纤布30000米/商品编码6006310000(针织化纤制,染色), 案值为人民币38.1万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等为证。
什么问题呢?
问题看上去有好多个,品名不对,编码不对,数量不对
其实呢,结果只有一个:申报不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喜乐全越贸易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
案例二:
2018年6月22日,当事人喜乐登丰达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大镇市海隆报关有限公司持报关单330120180015612897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木柜板12450千克,商品编号9403900099。2018年6月29日,经查验二科(3333900)查验,实际出口货物:商品编码与申报不符,实际为:4421999090;商品品名与申报不符,实际为:中纤板;规格型号与申报不符,实际为:木纤维制;数量、重量与申报相符,案值为人民币63.744万元。
这个简单,就是品名编码弄错了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喜乐登丰达贸易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矮油,这个怎么处罚的这么少呢?上面的可是两万多呢是吧?
我们先继续看
案例三:
2018年08月10日,当事人委托大镇市迪杰报关有限公司持报关单330120180015805809以一般贸易向海关申报出口毛巾(商品编码6302601090)109310条。2018年08月15日经查验一科(3342820)查验实际出口货物有:
1、毛巾(商品编码6302601090)85500条;
2、床上用品1200干克(无牌、无型号),商品编码6302219000,与申报不符, 案值为人民币20.12万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陆佰元整。
好像这个问题也差不多嘛
跟上一个两万多的旗鼓相当
案例四:
2018年6月22日,当事人委托大镇市海隆报关有限公司持报关单166312517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木柜544件。2018年6月29日经查验二科(3327280)查验实际货物有:木柜105件(40*50*57-90*45*84CM),另有家具配件:桌脚、台面板,重量共计4105千克,商品编码:9403900099,与申报不符, 案值为人民币50.57万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等为证。
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柒佰元整。
再看这个案例,好像就释然了是吧
盯上他们,可能是
那么好,继续看
案例五:
2018年07月12日,当事人委托大镇市纷纷物流有限公司持报关单531620180166492749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蜡烛(3406000090)24010千克。2018年07月24日经海关查验:
第1项商品实际未出口;查获未申报货物:贝壳(商品编码:0508001090)800千克;鱼料(商品编码:2309909000)2015千克;背景画(商品编码:3926400000)700幅;宠物用品(商品编码:3926909090)1800千克;石头(商品编码:6802999000)8000千克;宠物清洁剂(商品编码:3402209000)1127千克;鱼缸(商品编码:7020009990)1680个;与申报不符, 案值为人民币74.1126万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柒万捌仟元整。
一个没出口一堆没申报
到了这里咋一看似乎发现了问题
这次行动似乎真的是因为饿了?
都是按照影响退税进行了处罚。
那么这家就厉害了:
案例六:
2018年01月10日,当事人委托大镇市大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持报关单165076947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手机壳(8517703000)79820个。
2018年01月20日经海关查验:实际出口手机壳(商品编码3926909090)41240个,与申报不符。
报错编码的同时还几乎少了一半货物
2018年01月10日,当事人委托大镇市大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持报关单165076356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手机壳(8517703000)79000个。
2018年01月20日经海关查验,实际出口手机壳(商品编码3926909090)79000个,与申报不符。
2018年01月12日,当事人委托大镇市大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持报关单165103373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手机壳(8517703000)79520个。
2018年01月19日经海关查验,实际出口手机壳(商品编码3926909090)79520个,与申报不符。
以上都是编码报错
2018年01月10日,当事人委托大镇市大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持报关单165077170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手机壳(8517703000)78811个。
2018年01月21日经海关查验,实际出口手机壳(商品编码3926909090)20843个,与申报不符, 案值为人民币539.1567万元。
不但编码报错,数量还少了一大半
此处应有表情包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5.8万元整。
那么差不多可以结束今天的案例了,罚了85万8!
没有998,没有888,一罚就是85万8!
狠么?似乎也没有是吧?
不妨来总结一下:
首先,此次行动为查验现场统一行动,因为没看到其他环节案例。那么说明什么,说明海关这次查验大行动是有组织有计划有针对性的
其实,本次打击活动以贸易公司为主要对象,虽然我们没有见到相关报道,但是可以一叶知秋嘛
再次,涉案行为以申报不实为主,品名,编码,数量为主要突破方向。
那么我们再想想这些共同点的背后,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
申报不实的背后一般有什么原因呢?
难道只是不专业造成的?
比如编码报错,可能是认识不足,不懂商品归类?
再比如漏报的,是不是以为只要报一个品名就可以了呢?
那么数量报少了呢?这也能算是不专业么?
是不是就可以臆测:这是故意的呢?
假设商品编码是故意报错的呢?毕竟退税不一样嘛
再者多报一点数量多一点退税,多一点地方补贴嘛
这么一想,哎呦,有点不敢想啊
这不就是虚假贸易么?
今日发布,到此结束!
各位客官,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