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要未签订合同2倍工资,被判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件事实

刘*于2016年8月25日入职绿茵公司,工作岗位为公司总经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结构为15000元/月,刘*在绿茵公司处工作至2017年9月30日。双方就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发生争议。

仲裁观点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2月22日作出深福劳人仲案[2017]2573号仲裁裁决:绿茵公司支付刘*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45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2500元、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8月2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47413.79元以及承担刘*律师费3488.99元。

一二审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绿茵公司是否应向刘*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绿茵公司是否应向刘*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关于绿茵公司是否应向刘*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刘*主张系绿茵公司违法解除,绿茵公司主张系刘*自愿申请离职,双方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依照公平原则认定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并无不当。刘*于2016年8月25日入职,2017年9月30日离职,故绿茵公司应向刘*支付1.5个月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500元。
关于绿茵公司是否应向刘*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刘*于2016年8月25日入职,绿茵公司应在2016年9月24日前与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绿茵公司直到刘*离职时都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刘*要求绿茵公司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8月2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绿茵公司应支付上述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147413.79元。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院观点

关于绿茵公司是否应承担未与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的问题。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积极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便利,以实现劳动用工关系的规范有序,和谐稳定。
其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刘*在绿茵公司任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公司没有专职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主管,故刘*的工作职责范围应该包括代表公司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避免公司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
再次,刘*应当知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其有义务主动向绿茵公司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刘*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主动要求与绿茵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故刘*未与绿茵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系因其自身未勤勉履行工作职责所致
综上,刘*主张绿茵公司应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既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一、二审法院判决绿茵公司向刘*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47413.79元,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绿茵公司与刘*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问题。
因刘*与绿茵公司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故一、二审法院综合本案案情,认定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并无不当。绿茵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刘*系自行离职,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判决绿茵公司无需支付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文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再327号
案例点评
  1. 高管真不好当吧

    !最后不但没有要到2倍工资差额,还被扣了一个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帽子。

  2. 关于经济补偿金,本案无法查清合同解除的原因,法院推定协商解除,这在不少地方有此类判法。
  3. 此案提醒用人单位,除一般员工外,具有双重身份的员工关系管理也不容忽视,从本案来看,一审、二审都是支持2倍工资的,只不过用人单位最后在高院翻案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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