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营纠纷代理词
合作经营纠纷代理词
仲裁员:
广东鸿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枢接受***的委托,在***诉***、***合作经营纠纷一案中,担任***的委托代理人,通过庭前认真细致的调查了解以及参加庭审,现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法律关系明确,《合作经营协议书》内容合法有效,合作三方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应当予以保护。
1、《合作经营协议书》是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下签定的,不存在可撤销或可确认无效的情形。协议订立之初,合作三方就已经经过充分协商,就合作项目的运作进行过详细评估,其中协议的文本更是由被申请人***起草的。因此,协议书的签定不存在被申请人所主张的存在欺诈的嫌疑;另一方面,协议书签定以后的履行期间长达几年,两被申请人、两被申请人的配偶和其他部分亲属均参加到合作项目的经营管理中,合作项目运作公开透明。其中被申请人***的配偶更是公司的总经理,实际控制掌握着合作项目的运作,被申请人***也是合作项目的财务主管,对合作项目的盈亏情况最为了解,根本不存在所谓被瞒骗的事实。而且,就三方签定的协议而言,均加盖有公司的公章,协议文本上有显示着合作项目的名称,营业场所等,与事实均一致,不存在欺诈的事实。
2、《合作经营协议书》签定后得到切实有效的履行,申请人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协议义务。按照协议约定,申请人的主要义务是为项目的运作提供前期资金投入,两被申请人也实际参与到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中,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工资表等作为佐证。根据仲裁庭调查的事实,申请人的资金已经到位,反而是两被申请人在合作项目经营不佳,对外产生债务(包括合作项目经营场所租金、水电费、工人工资等)的前提下没有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继续投入,而由申请人个人全额承担了相关债务,不但产生了不良的社会效果,而且明显违背了当初合作经营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初衷!
二、《合作经营协议书》的法律本质是合作经营,合作各方应当就合作项目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1、合作协议签定的目的是充分整合三方各自优势,符合合作经营的法律特征。《合作经营协议书》第一章概述就开宗明义阐述合作的根本目的,其实就是利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自拥有的资金、技术、市场等优势,通过这种互补的优势实现合作项目的发展,这种资本+技术+市场的合伙特征与公司法上股东纯粹资本的结合有明显的区别。
2、合作三方均清楚知晓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清楚知道项目公司即惠州市***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根据仲裁庭调查事实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惠州市***有限公司在合作三方签定协议前已经注册成立,公司的大股东正是申请人***,但是申请人只有资金优势,并不具备经营合作项目所需要的技术优势和市场优势,于是找到了具有技术优势和市场优势的两个被申请人,特别是具有同行从业经验的被申请人之一的***和其配偶,三方协商相互整合各自资源,共同经营项目公司。
三、合作经营的三方应当按照利润分配的比例承担亏损
根据***与两被申请人签定的合作经营协议约定三方的利润分配为被申请人***占50%,***占30%,***占20%,没有就亏损承担的方式和比例进行约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因此,合作经营的三方在没有约定亏损承担比例的前提下按照利润分配的比例承担亏损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支持。
四、两被申请人应当就合作项目在经营期间的损失按盈利比例向申请人承担返还责任
根据三方协议签定的合作经营协议书以及初步估算(具体数额以审计报告结果为准),合作项目共计亏损约185万元人民币,根据三方约定的盈利比例,被申请人***应当承担50%,被申请人***应当承担20%,申请人***承担30%。实际上,根据仲裁庭调查的结果来看,以上损失目前为止均是由申请人***个人全额承担,两被申请人有按照比例向申请人返还的义务。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合作经营的法律关系十分明确,有三方签定的合作经营协议书作为直接证据证明;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盈利分配分配比例约定明确;项目亏损数额明确;申请人***个人承担合作经营项目损失的事实清楚,两被申请人应当按比例向申请人返还项目亏损,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以上意见,请仲裁庭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