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红色资源保护撑起一片蓝天
●本报记者 林德培
作为全国七个之一、广东省唯一全域属原中央苏区范围的地级市,梅州这片具有光荣革命传统的土地上,处处跳动着红色脉搏,代代讲述着红色故事。
革命史迹是不可再生的红色资源。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的《梅州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红色资源保护撑起了一片“蓝天”,对于加强红色资源保护管理,促进梅州原中央苏区经济社会全面振兴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红色资源丰富
立法强化保护
翻开历史篇章,延续革命火种的三河坝战役遗址、见证中央“九月来信”的同怀别墅、“摧不垮打不掉”的中央红色交通线大埔交通中站旧址等一处处红色资源耀眼夺目。“经统计,我市列入广东革命遗址名录的有509处,其中列入重要革命遗址线索的有224处。”市委党史研究室副主任姚意军告诉记者。
虽然每年我市都会下拨专项资金开展革命旧址、纪念设施修缮工作,但整体而言,在保护开发利用红色资源工作中仍存在认识重视不够、整体规划缺乏、活化挖掘不深等问题。此外,除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以外的红色资源保护力度不够,保护利用工作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因此,立法被提上了议事日程。2020年2月,经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条例》列为《梅州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中的制定项目,由市文广旅游局牵头组织起草。经过组织立法专家论证会、修改意见座谈会、改稿会、表决前评估会,征求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直有关部门意见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充分汲取各方意见,对草案的有关制度设计进行反复修改论证,形成了《条例》草案表决稿。市七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后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条例》共六章四十四条。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界定基本概念
明确资金保障
什么是红色资源?《条例》进行了明确的界定:红色资源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传播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革命活动所形成的具有纪念、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旧址、遗址、遗迹、代表性建筑、纪念设施和代表性可移动实物,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兴建的与新民主主义革命有关的纪念设施。
立法不是“闭门造车”。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廖海文介绍说,草案起草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文广旅游局等相关单位组织对全市红色资源进行考察,并前往国内已开展立法实践保护红色资源的江西赣州、福建龙岩调研“取经”,为出台更具适用性的法规打下基础。
市红色文化研究会一直致力于革命遗址的保护呼吁和红色文化的挖掘整理。对于《条例》的出台,市红色文化研究会会长黎志健很欣慰。他说,梅州大部分红色资源位于偏远山区,很多重要革命旧址遗迹、纪念设施未能得到很好管护。最现实的原因是资金短缺,无法修缮保护。希望《条例》中提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色资源保护资金保障”的内容,能够真正得到有力落实,进一步加强红色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破坏必定追责
野史不可轻信
《条例》不仅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保护、管理职责,而且对破坏红色资源者,也明晰了惩罚措施,以形成威慑力。《条例》指出,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旦有违法决策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资源及其历史风貌损毁、破坏的,违法使用红色资源保护资金的,存在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之一的,都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红色资源的历史是严肃的,必须经过正史记载或严谨考证,不能道听途说博取眼球。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了解到,根据本市一些红色资源管理机构反映,个别旅行社或者导游在开展讲解服务时,使用一些未经证实的“野史”材料,对红色资源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为此,《条例》对旅游经营者或从业人员开展讲解服务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从业人员开展旅游业务,需要提供红色资源介绍、讲解等服务的,应当尊重历史、用词准确、完整、权威;歪曲、贬损红色资源或者谣传红色资源不良信息的,红色资源的管理机构或者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