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还款期限 过了5年 钱还能要回吗?

2021.1.12陕西日报
未约定还款期限 过了5年 钱还能要回吗?

辛刚作

许先生电话咨询:2015年10月,他借给朋友齐先生20万元,齐先生出具借条后,他便转账给齐先生。借条内容为“今借许先生现金20万元,借款人齐某某”。由于是朋友关系,他一直没有找齐先生要过。2020年12月,他急需用钱,就去找齐先生要钱,没想到齐先生说欠款过了3年就失效了。请问还能继续向齐先生要回他的钱吗?

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贾海明律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许先生借给齐先生的20万元,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借款是可以要回来的。

贾海明解释说,借条是用以确认借款、借物的法律事实,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借款、借物合同关系,借条本身是借款、借物合同的凭证,每一个借条背后都是一个借款、借物合同。对于注明了还款、还物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适用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丧失胜诉权。许先生借钱给齐先生20万元后,一直没有找齐先生要钱,他们又没有约定还款最后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许先生随时可以向齐先生要钱。

贾海明提醒,与借条容易混淆的是欠条。特别要注意两者在诉讼时效上是不同的。欠条是欠款、欠物的凭证,是对欠款、欠物事实的确认,具有催款、催物的性质,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欠条如果约定了最后还款期限,从还款最后期限到期之日起算3年诉讼时效。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自欠条出具之日起算3年诉讼时效。

本报记者

成全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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