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言|为什么黑恶势力案件容易被人为拔高?

言志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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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法律中的故事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要避免两种倾向:一是不能降格处理,二是不能人为拔高。坚持做到“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在取得专项斗争全面胜利的同时,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但个人认为,在两种倾向中更容易出现的是第二种倾向,即为了凑数而人为拔高。这需要引发足够的警惕和重视。

正  文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要避免两种倾向:一是不能降格处理,二是不能人为拔高。坚持做到“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在取得专项斗争全面胜利的同时,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但个人认为,在两种倾向中更容易出现的是第二种倾向,即为了凑数而人为拔高。这需要引发足够的警惕和重视。

一、“主观评价”的认定方法让人为拔高有空间和余地

虽然刑法的相关规定及指导“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中,规定和提出了不少如何认定黑恶犯罪势力的客观标准。

但很多方面还是要依赖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主观认知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观评价。这虽然符合黑恶犯罪势力认定的逻辑结构,但因为有主观评价的存在,就为人为拔高提供了空间和余地。

这是因为对黑恶犯罪势力的认定,主要是从整体和实质判断的角度,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动机、目的、过程及所涉嫌犯罪的性质和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也包括各成员之间的组织结构,进行社会评价和法律评价。

这种总括性的评价,在规定层面上,很难提有具体、明确的标准,大都只能提出操作性指引,需要办案机关、办案人员根据法律规定的实质精神,在主观上进行认识和评价。这虽然符合黑恶犯罪势力认定的特点,也避免了因为教条、机械而出现放纵,但由于有主观认识和评价,不可避免就会有模糊地带和认识不相一致之处。

即便彼此对法律规定的实质精神理解和掌握是同一的,但落实到具体案件上时,也会因为角度和视野的不同得出不同的结论,而且都会有一定的道理和自己的论证逻辑。自然就出现了人为拔高的空间,给人为拔高留有了余地。

这一认识和理解是有实践基础的。从已经审查起诉或审判的黑恶势力案件看,控辩双方对指控的客观方面的事实一般没有多大的争议,争议点大都是在行为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动机是否是为非作恶,目的是不是为了形成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客观行为虽然不法,但能不能认为是欺压残害百姓;危害后果上是否已经达到了对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虽然有关联,但是否已经形成稳定、严密的组织结构等等。这些都是基于客观事实,在主观上的认识和评价,有人为拔高的空间和余地。

二、“先定位,再办案”办案模式有一条路走到黑的危险

黑恶案件的办理,一般都是通过前期的初步调查,认为属于黑恶势力案件后再成立专案进一步开展侦查活动。这种认定在以下情况下还经过侦查机关多层级、公检法多部门之间的会商,对一些重大案件还会进行了挂牌督办。

从侦查办案的角度,是应该预判案件性质和设定侦查方向,这样才能有针对性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避免方向的错误影响到案件的定性。多层级、多部门会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认定错误,更高的保证案件质量。挂牌督办有助于强化办案力度,形成打击合力,防止人为降格处理。

但任何事情都有正反面,这种“先定位,后办案”的模式有积极意义,但也可能带来负面影响。即一旦案件被认定为是黑恶势力案件开展侦查活动,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即便出现事实和证据不支持最初认定的情况,往往难以自我纠错,有通过人为拔高来证明当初决定是正确的风险,一条路走到黑。

特别是相关办案机关已经发布公告,向社会公众昭示已经对某一涉黑涉恶团伙立案侦查,广泛向社会征集违法事实和线索的案件,出现一条路走到黑的风险更大。

虽然公、检、法之间在相互配合外,还有相互制约,但如果最后没有被认定上,无异于是自打耳光。随着案件越往前推进,花费的人力物力越多,具体办案人员、办案机关的荣辱成败都和案件的最终结果捆绑在一起,自我服务的偏好让他们即便心里认为不够,在事实和证据上有欠缺,但已经很难回头。

三,“重打击、轻保护”的惯性让向左容易,向右难

近年来,虽然““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有所转变,但不少办案人员还是存在这样的思维惯性,这种思维惯性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更容易体现出来并发挥作用。

这是因为要体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效,主要还得具体体现到实际的打击效果上,体现为抓了多少、判了多少以及有多少的重刑率等方面。

虽然在办案过程中,也强调要依法办案、坚持法定标准、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加强法律监督,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正确把握“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的关系,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但与要取得打击效果相比,不说微不足道,至少是无法对应。当巨大打击当面的压力层层传导到具体办案机关、办案人员身上时,自然强调打击就会多于保护,在出现争议时,容易向左而不是向右。

另一点就是在黑恶势力案件中,基本没有完全的无辜者和清白者,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多或少都会有违法犯罪行为。

即便人为拔高,也只是判轻判重的问题,不会是彻底抓错了、判错了,不会出现完全的冤案。这也是导致容易向左而不容易向右的原因之一。更何况如果站在保护的角度进行严格评价,有被认为政治站位不高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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