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好心救人却可能会摊上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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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上海、北京先后通过各自的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条例,条例均强调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以免除施救者的后顾之忧。
《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还立法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商业保险、奖励等形式,支持和引导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
在国内众多的“不扶不救”的事件之后,整个社会陷入道德滑坡的大讨论之中。北京上海出台保护施救者的法规条款,绝对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但是,施救者救护造成损害,是100%免责吗?
我们看一个近期发生的新闻案例:
7月25日11时许,在江西吉安县东方红连锁超市庐陵店女收银员赵子双拿起水果刀插进了自己的胸膛,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一极端行为缘由是,7月23日晚,赵子双因制止一名小孩玩耍收银台上的扫描仪,遭与小孩同行的大人殴打。事后,超市方组织调解,打人者强硬无礼,导致赵女士气愤自杀。
对于社弥漫的一言不合、暴力相向的习气,确实需要每个人警惕,法律也应该给予严惩。
但在这个女收银员自杀现场,澎湃新闻网引用赵子双丈夫刘文的话说:“超市在救人上也存在很大失误,有人从赵子双的胸口直接拔出了刀”。两名东方红超市的工作人员先后向澎湃新闻表示,刀确实是被一名管理人员拔出来的。
一名当时在场的工作人员表示,拔刀的管理人员是出于好意,目的是想救赵子双,但可惜缺乏相应的急救知识。
刺入体内的异物不能随意拔出来,这是现场急救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
这些刺入体内关键器官的异物,本身就是一个堵塞物,可能让伤者得以苟延残喘。而拔出异物的过程,可能就是召唤死神的最后一个步骤。
在这个案例中,好心人没有伤害别人的主观故意,所以不会担负刑事责任。但由于其不懂不会却实施了明显伤害到伤者的措施,其中的民事责任可能难以逃脱。
当然,现场环境、伤者病情有时非常复杂,很难界定施救者的措施是否恰当。
例如在高速公路车祸现场,驾驶员伤者被困,此时汽油在渗漏、车在冒烟,施救者急忙将驾驶员从驾驶舱拖出来,转移到安全地带。
但驾驶员事后颈椎损伤截瘫。即使这个损伤后果与施救者的施救方式有直接关系,鉴于现场环境的复杂和可能的爆炸风险,施救者选择快速撤离的决定仍基本符合急救原则,施救者的救护行为应该受到急救法规保护,予以免责。
至于心脏骤停时,施救者心肺复苏造成的肋骨骨折,当然也在免责范畴,因为即使是专业医护人员做心肺复苏,也不能100%避免肋骨骨折的发生。而与死亡相比,肋骨骨折当然可以接受。
因此,对于现场施救,并非好心就可以免责,也并非你取得了急救员证就可以免责。准确评估患者伤情,提供给患者恰当的帮助,才是王道。
谨记,好人法仅仅保护那些做出正确判断的人,而对于那些狗屁不懂的施救者,想当“英雄”的心理可能会杀害一个人或让一个人永久残疾。
蠢即是恶!